自燃造成第三人车辆损坏如何索赔

 所属分类:  2013-9-11 11:57:26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也是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险种,现行的$,玻璃碎险等附加险种。机动车辆保险具有承保分散、出险率高、赔付率高、出险情况复杂、保险索赔涉及面广等特点,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的情况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形象。机动车辆保险索赔及理赔是专业性、技术性、经验性很强的活动,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只有认真研究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法规,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的问题

   现行$第十二条规定,“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保险车辆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认定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是个首要问题,认定不同,理算就不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很大。例如某种型号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单中约定车辆的保险价值(重置价值)为20万元,实际价值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严重损失,假定出险时实际价值为8万元,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修理费为12万元,这种情况下,按全部损失理算,则保险公司只以8万元的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按部分损失理算,则以12万元的修理费计算赔偿。受损车辆的修复虽受经济上合理性及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但在可推定全损,也可按部分损失修复的情况下,不同的计算办法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是有差别的。

   二、事故通知日期及提交索赔材料日期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经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还规定,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索赔单证,视为自愿放弃权益。个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常以被保险人事故通知或提交索赔材料迟延为由,依据保险合同的上述规定,不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或者拒赔。

   保险合同中上述规定的合法性首先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虽有权确定合同具体内容,但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不能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不能与民法及保险法的基本精神抵触。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制定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片面地以事故通知或提交材料延迟而拒赔,而不考虑这种迟延对保险公司利益的实质影响,是与民法及保险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相违背的。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到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公司根本没有理由就同一问题另行规定,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进行限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立法精神及国际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中只能赋予被保险人比保险法更宽泛的权利,而不是相反,否则,保险法就失去了意义。我国的各种人寿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事故通知及提交索赔材料时间事宜,但只规定了由于延误时间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调查等项费用,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这种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又合法的。

   三、代位赔偿问题

   车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当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当按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应在什么阶段上对被保险人给予代位赔偿是很清楚的,但在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对被保险人提出较为苛刻的要求,在一审或二审判决生效后或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后才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的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只要有关的证据能证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受理了被保险人的起诉,保险人即应按合同给予被保险人赔偿,并且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保险法的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如何应诉,是否上诉,是否申请执行,都是保险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保险人无关,但被保险人有向保险人提供有关情况和协助追偿的义务。

   自燃造成第三人车辆损坏如何索赔

   根据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自燃险全称是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车损险中的一项附加险。车主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方可购买自燃险。故自燃事故中,车主只有额外投保自燃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相关理赔。《机动车保险条款》对“自燃”作了定义:“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现在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或说明。自燃是车损险的除外责任之一,仅仅投保车损险无法获得自燃损失的理赔。

   如果自燃造成第三人车辆的损坏,第三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取赔偿:一是通过自燃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付,因为第三者责任险也包括机动车因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受到的侵害;二是自燃车辆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第三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则第三人车辆的损失可在火灾原因认定并排除了相关除外责任后,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采取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在认定相关法律事实后,出具判决或调解书确认其理赔责任进行赔付。

2013年4月14日

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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