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简单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11 13:59:19    加入收藏

3月8日,中国保监会就不久前公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关于“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做了明确回应。

一直以来,车险理赔存在着“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现象。“高保低赔”即在商业车险条款中,作为主险的车损险要按照新车价投保,但却以使用后旧车的实际价值理赔;“无责不赔”,是指只对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偿。

对此,保监会明确了车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此外,为保障车主利益,《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签合同不清楚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都约定在保险条款之中,尤其是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等约定,直接关系到出险后消费者能否得到预期赔偿。一些消费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收到保险条款,或者不理解免责条款的涵义。此时若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很容易因为能否适用免责条款而发生争议。若消费者曾在投保单上签字并声明收到过保险条款、理解免责内容,则很难获得赔偿。

建议消费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对不明确、不清楚的地方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解释说明,有异议要及时提出,确认保险条款不存在任何问题后,再在投保书等材料上签名确认。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险

一些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缺乏及时报险意识,等到事故处理完毕、车辆已经修理后才想起通知保险公司。由于此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车辆损坏痕迹也不完整,保险公司很难再进行查勘定损,此时双方极易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损失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等问题发生争议。案件审理中,此种情况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进行解决,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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