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二投”指的是什么?

 所属分类:  2013-9-12 9:08:57    加入收藏
 “一车二投”是指一辆机动车同事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不是指一辆机动车投保了双份交强险,因为交强险是不允许重复保险的,多了不行,少了不准。被保险人为了更为有效地防患第三者责任风险,可以在交强险之外补充投保一份或者几份商业责任险。

   “一车二投”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因交强险是法定的,具有强制力,固有优先适用的效力,《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也明文规定其先行赔偿。因此,只有在交强险赔偿后的尚不足以填补受害人损失时,才能以商业三责险为补充赔偿,但这种补充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能在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范围内赔偿,起着替代赔偿的作用,绝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责任应担损失。拖商业三责险还不能完全替代被保险人应担赔偿时,由被保险人再行补充赔偿。

   在交强险赔付完之后,还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在确定各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人的责任时,应当先按照各事故车辆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对内的按份责任,从而确定各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人的责任比例,再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分别确定保险人最终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各保险人对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以各自的赔偿限额(指的是按照该起事故只有一个事故车辆,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确定的理赔额)为限,超出各个保险限额之和以外的责任,由各事故车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先行赔付的事故车辆方及其保险人,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可以按照责任比例向其他事故车辆方及其保险人追偿。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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