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改革考验行业产品定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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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2 1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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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
车险的条款、费率制定,以及车险理赔过程中的诸多热点问题等进行了规范。
业界认为,这意味着酝酿已久的中国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真正拉开了帷幕。
优质车主:可享受更低折扣
买车险的时候,消费者首先看重的就是价格问题了。现在各家公司的报价都很透明,而且大部分消费者都熟悉了那句广告词:“电话车险,多省30%。”
但为何在各大保险公司的电话、网络渠道销售车险过程中,反复都会提到30%这个折扣率?其实绝大多数人是不明白的,只知道买车险最多打到七折。
原来,一直以来,保监会对各家保险公司上报的条款并没有限高限低的规定。仅有2006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做过一次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也就是商业车险投保人最多可享受七折优惠,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此次《通知》则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第三点。如果实行对费率“限高不限低”,其实也就是说,将来只会限制各家公司最高保费而不会限制最低价格,在完全市场化竞争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把保费降得更低,即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可以享受更大的折扣。
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改革考验行业产品定价能力
本次改革对于行业商业车险产品定价机制进行了多层次的设计和完善。一是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显著变化。作为解决此前热议的“高保低赔”问题的改革措施,按照实际价值承保,改变了以往承保金额确定方式,即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车辆实际价值参考新车购置价和行业参考折旧率。
二是建立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放开了预定附加费用率下限(上限为35%);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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