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改革过程平稳渐进配套措施逐步完善
今年3月,中国保险协会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如果车辆发生完全损失,保险公 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赔偿。中国保险协会还应拟定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 参考纯损失率,以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始根据示范条款制定新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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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车险热点问题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
针对近段时间车险市场“高保低赔”“代位求偿”等热点话题,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此外,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车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反映的热点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是一切车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此,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并需投保人签名确认,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鼓励创新与严控风险相结合
征求意见稿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保险公司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能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具备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为此,征求意见稿设定了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具体包括: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相应的技术支撑与人才储备,等等。
有关专家指出,这一方面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另一方面,为防止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只有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开发个性化产品。这种鼓励创新与严控风险相结合的做法,有利于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过程平稳渐进配套措施逐步完善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不断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我国商业车险制度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要途径。需要从我国保险业实际出发,从社会关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稳步实施,扎实推进,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
据悉,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保监会将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随后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发,并要求保险公司对现行主要商业车险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
由于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保监会已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制订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并提出改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流程的配套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