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被暴雨淹的车辆赔付标准惹争议

 所属分类:  2013-9-12 17:12:16    加入收藏
80位车主集体向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索赔有了结果。据报道,首发集团近日针对“7·21”北京暴雨中京港澳高速被淹车辆提出具体赔偿方案,对于投保商业车险的车主,首发集团将赔偿车辆受损前实际价值与车主已获得保险赔偿之间的差额。对此,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或有权向首发集团进行代位求偿,但保险公司表示求偿“有困难”。

   赔付标准惹争议

   首发集团的赔偿方案对“有商业车险”与“无商业车险”的车辆采取不同的赔付方式。对于投保商业车险的车主,由保险公司在车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首发集团赔偿差价。在此基础上,首发集团支付给车主全年的商业车险保费,以及2000元的出行补偿。对于未给车辆投商业车险的车主,除补偿全年的商业保险费和2000元外,首发集团会委托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车险定损,之后承担相应赔偿金额。

   尽管已有部分车主签署协议并拿到赔偿金,但仍有车主尤其是高档车、新车车主认为“得不偿失”,对赔付金额并不满意。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首发集团的赔偿方案中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于海纯表示,按照《保险法》财产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就赔付多少,在保险公司已经对事故车辆进行赔偿的情况下,首发集团补偿差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黎也表示,一般来说,车辆受损时,首先会想到是保险公司赔偿,首发集团承担差额赔付较为合理。

   目前,尚不清楚首发集团的赔偿依据是什么。如果其存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置?

   或有权代位求偿

   于海纯表示,如首发集团确实对车主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对车主进行赔付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将有权向首发集团求偿。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詹昊表示,保险公司是否实行求偿权,首先要区分此次首发集团赔付是否有行政命令色彩。如果是带有行政命令色彩,那么保险公司适当履行社会责任,可能将不会去求偿。但如果是按照商业合同原则,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采取代位求偿。但是,对高速公路的责任认定要十分明确,便于举证。

   事实上,此前也不乏保险公司向高速公路追偿且求偿成功的案例。蔡黎指出,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进行求偿,还要取决于法律对首发集团在此次事件中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认定。

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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