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的“全保”差别很大
有关人士了解到近期,个别媒体报道车险存在“高保低赔”现象,将保险行业推向舆论的漩涡。此时,作为研究保险法的学者,却希望对此现象多一份冷静和理性的思考。
“高保”的准确解读是保险金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导致“高保”的原因或许有很多,但是追求效率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提高核保效率,保险公司需要借助于保险车辆的电子估价系统,对车辆的价值进行估定。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车价并不统一,北京就曾经被称为汽车价格的洼地(据报道比全国均价低5%),二手车市场价格差异更显著,电子估价系统并不完美,不能穷尽市场中的复杂情况,无法与全国不同地区的车辆实际价值相吻合,出现了车辆估价高于实际价值的情况,这是保险公司的选择。由于“高保低赔”的误读,保险公司几乎被视为抢钱的劫匪,这是一些报刊传递出的信息。
那么改变一下“高保”,结果又会怎样呢?我们必须认识到,为了追求每一辆车的保险金额最接近实际价值,为了避免“高保”,必须对每一辆车进行专门的估价。对每一辆车进行个别估价从每一个被保险人角度分析是公平的(实际价值不同,保险金额应当不同,保费当然也不同,符合人们公平的感觉)。然而获取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信息也会产生成本,这必然产生更多的核保成本和时间成本。在赔付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车险保费整体上将会提高。每一辆车的车均保险费因为车辆实际价值信息的完善将会提高。即使优化保险车辆的电子估价系统,将保险车辆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和更差异化的保险金额核定,也必然造成成本的上升。在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费率也必将提高(或者应降而不降)。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在效率和公平之间进行衡量,做出取舍。其实,保险公司的很多经营技术就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一种取舍,以取得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例如,保险公司对所有保险车辆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风险类别进行承保,例如家庭自用车和营运用车使用不同的保险条款。但我们知道即使都是家庭自用车,由不同的人拥有和不同的人驾驶,其风险也是不同的。为了追求效率,保险公司难以对每一辆车之间的差异化风险进行评估。
基于追求个案正义,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保险金额应该降低。然而机动车保险事故不会因为保险金额的降低而减少,保险损失并不会因此而减少。特别在机动车的配件成本、人工费用以及其他成本高企的年代,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一个适当的利润水平,维持一个合理的赔付率,在保险金额降低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理性人,保险公司未来的选择将是提高保险费率,或者减少甚至取消目前的费率优惠措施,车均保费将不会降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水平将不会降低。期待保险金额的降低从而获得保险费的降低是不合实际的。
公众难以理解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以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公平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因此,公众总是从个案中评价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就个案而言,“高保低赔”不符合人们的思维模式,不符合人们关于公平的基本感受,从而形成对“高保低赔”的舆论审判。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更加科学的利益衡量,需要关注公众在个案中的感受,防止出现“高保低赔”。如前所述,保险金额的降低将伴随着保险费率的提高,保险费率的提高将保证保险公司的总保费收入,客户的保费负担并不会减少。但是如果保险金额符合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却可以符合人们的公平感。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发生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释义部分载明: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按月折旧率6%。计算;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施救费用是指发生保险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绝对免赔额是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案例:
保费降千元保额却缩水万元
受铺天盖地的电话车险宣传影响,近日林先生改为通过电话车险的方式为汽车投保。林先生拿到保单时却发现,盗抢和车损投保金额大幅减少。林先生表示,虽然自己所购的保险比去年优惠1100元,但盗抢险的保额却比去年低了1.05万元。这意味着,如果投保期间车辆被盗后,林先生车辆赔付大幅度减少。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车辆每年都会因为折旧出现一定程度的贬值,所有车辆对比上一年,车损和盗抢险保额均会不同程度的下调。此外,每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不一样,车辆盗抢保额设置根据公司内部风险系数制定,因此出现与其他公司不同投保额,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
调查:
⒈各保险公司“全保”差别很大
记者走访发现,林先生所遭遇的并不是个案。记者调查发现, 在同一保险公司内,“全保”有各式各样的组合。此外,相同险种的组合,在不同各保险公司,除了保费不一样外,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也有很多不同。除了必须购买的交强险,第三者、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属于自行选择险种,而由保险公司设定足额投保的“车损险”和“盗抢险”险种上,不同保险公司差别很大。
记者以购买价7万元两年车龄的一款车型购买相同险种为例,分别电话通过询问了在佛山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人保、太平洋和平安电话车险平台。根据三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参保方案发现,不仅保费有很大的差别,各自提供的车损和盗抢险的赔付额度,均有较大的出入。在同时满足足额投保的前提下,由于车辆有折旧,不同保险公司根据不同标准的折旧额,计算出来的车损险和盗抢险的赔付额度就不同,三间保险公司车损险赔付保额分别为4.5万元、4.6万元和5.08万元(不分先后,保额按低到高排序),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接近6000元。而盗抢险差别更大,三间保险公司赔付3.05万元、3.80万元和3.90万元,最高与最低保额相差8500元。此外,三家公司提供相同保险项目“全保”套餐,最高和最低保费相差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