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追尾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所属分类:  2013-9-12 22:48:44    加入收藏
 保险帮你问

  网友“骑蜗牛追跑车”:我在嘉兴开车追别人车尾了,是一次三车事故。我是甲方,丙方不用修,走了。今天去给乙方送钱,乙方没有把丙方写进交通责任认定书里面,但是他修了车头和车尾,回到杭州保险公司会认可吗?今天我没付给对方钱,怕付了以后回杭州保险公司不认可。

  解答: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只能赔乙方车车尾的维修费了,车头的费用不赔,因为没办法说明这是一起三车相撞事故,乙方车被追尾车头怎么还会产生维修费呢!另外,如果只有乙方的说明也是不够的,需要找到现场处理交警,让交警出具事由说明才行,保险公司认交警的书面说明。

  交强险是不是只赔无责方

  网友seatide200:两车轻微刮擦,经交警到场判断,全部车损不会超过2000元,完全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不涉及商业险。这样被撞甲方放弃争执愿意承担全责,于是双方一起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并在处理中心的人保柜台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定损,乙车损坏需修理费700元,甲车损坏需修理费950元。甲车未购商业险,但根据强保条款第6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2000元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同时支付两车的修理费。但保险公司却说只赔无责方的,这有道理吗?

  解答:交强险对财产损失最高赔付2000元,但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是用来赔第三方损失的,也就是无责方,只买交强险不买商业三责险的,出了事故自己车的损失是没得赔的。

  私了以后实际维修费怎么办

  网友“巴山夜雨时”:昨天上午开车从高架庆春出口下来,在并入地面车道时被一辆外地大巴从后面把左侧后视镜刮破,当时后面正好有一交警,交警处理结果是双方各负50%责任,让我们自己协商解决。考虑到对方是外地车,也是个小事故,不想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了。当时打电话问4S店后视镜价格,回答是400元左右,对方赔了400元走了。可是下午去4S店修车时,竟然一个后视镜报价1200元,还不算人工,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还能找保险公司理赔吗?

  解答:这样就难办了,你应该责怪4S店当时为什么报低了。按照我们理赔的经验,像这样各负责任的事故,考虑到对方是外地车理赔麻烦,事故处理时可以向交警申请“各自损失各自承担”,有了这样的说明,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你实际产生的修理费赔付给你了。

  注:以上网友提问源自19楼互动空间“拉风汽车”中的“拉风大本营”栏目,本期特邀平安保险杭州营业部王大卫经理解答。高速公路上两车追尾,正等待交警处理,第三辆车从后面猛冲过来,引发三车追尾,导致第一辆车的司机死亡。

  这场追尾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昨天,江干区法院的判决,给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一个明确答案。

  去年12月20日傍晚5:40,杭甬高速往杭州方向16公里+800米处(萧山机场附近),两辆别克轿车追尾相撞。看情况不严重,两个司机下车报警后,站在车道上等候交警处理。

  5分钟后,一辆商务面包车从后面猛冲过来,刹车不及,引发了第二次连环追尾——面包车撞上停在那里的第二辆车,第二辆车又撞上了第一辆车。第一辆车的司机季某死亡、第二辆车的司机黄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勘查后认为,第一次追尾事故后,季某、黄某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牌;第三辆车的司机刘某未集中注意力、措施不及;三方都有过错。

  但具体如何赔偿,三方一直谈不拢。今年4月,死者季某的妻子和14岁的儿子,将另外两辆车的司机告到江干区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41万元。

  第二辆车的司机黄某觉得自己很冤。他在法庭上辩解,第一次追尾主要是因死者季某突然刹车,他并未超速。第二次追尾主要是因为第三辆车的司机注意力不集中,应该由他来负全责。

  黄某还说,他没按规定放安全警示标志,虽然违规了,但他本人也受了伤,也要求赔偿。

  第三辆车的司机刘某说,他开车是职务行为,如果要赔,也得找他的公司赔。

  谁该为季某的死亡负责?该负多大的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了两次,认为引发第二次追尾有两个因素:一是前面两辆车在首次追尾后,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二是第三辆车在高速上行驶未集中注意力,发现情况过迟措施不及。

  判决书说,如果第一次追尾后,前面两辆车中有一辆设置了警示标志,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因此,第二次追尾由这两个因素间接结合造成,前后两次追尾的车,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

  法官推论如下:对死者的赔偿责任,第三辆车应承担50%,第二辆车和第一辆车共同承担50%(为防止再次追尾,后车比前车的注意义务更大,两者各承担30%和20%)。另外,第一辆车首次追尾后没有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而是处于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对司机的死亡后果也有过失,应酌情减轻其他两位司机1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最终认定,对于季某死亡的赔偿责任,第三辆车承担45%,第二辆车承担25%,第一辆车(也就是死者季某本人)承担30%。

  死者家属提出的41万元赔偿,法院最终确认其中合理部分为29万元。也就是说,死者亲属可获赔20万元。

  至于第二辆车遭受的车损人伤,可另案起诉其他两辆车,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交警提醒,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司机应立即下车,在车后方10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

  2. 设置好警示标志后,司机应站到车后方30米远的右侧路肩栏杆外等待救援;

  3. 车上如有其他乘客,也应立即撤离,站到车后方30米远的右侧路肩栏杆外等候。

  4. 司机和乘客切忌站在车道上讨论事故责任或来回走动围观。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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