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前景广阔

 所属分类:  2013-9-13 14:46:53    加入收藏
再保险需求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再保险业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中国再保险市场应如何开放和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中国再保险市场的需求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思考。

     一方面,从长远来看,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前景广阔。

     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看,要将潜在的需求真正转化为实际的分保行为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中国再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

     ———从自留比率看,直接保险的自留比率偏高。据有关对世界上87个发展中国家直接保险的自留比率的分析研究,自留比率在70%-90%之间的国家占 28%,在50%-70%之间的占42%,在30%-50%之间的占21%,其他的占9%。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能够承担的自留部分相对较低。目前发达国家的自留比率一般在70%-85%之间,美、德、英、日、瑞、法、意、加等10大保险强国的平均自留比率约为80.6%。由于风险地域范围大、保险市场集中程度高、承保效益较好以及实行法定分保等许多因素,相对于自身的清偿能力而言,我国直接保险的自留比率非常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商业再保险分出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9.6%,直接保险的自留比率高达90.4%。如此高的自留比率,降低了再保险需求,直接导致了我国再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

     当然,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直接保险的自留比率不合理,存在超额自留的现象。

     ———从险种结构看,直接保险保费构成中,寿险保费和个人分散性业务保费所占比例大。200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1595.9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 598.4亿元,占总保费的37.5%,人身险保费997.5亿元,占总保费的62.5%。2001年1至7月,全国财产险保费422.8亿元,同比增长 15.5%,占总保费的36.3%,人身险保费740.6亿元,同比增长40.3%,占总保费的63.7%。“十五”期间,我国财产险保费收入预计年均增长9%,人身险保费收入预计年均增长14%,到2005年底,我国财产险保费预计达到900亿元,人身险保费预计达到1900亿元。而且,在财产险保费构成中,车险业务保费比重很大。有资料表明,从1999年1月到现在,每个月全国车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7%以上,最低时在1999年1月,为 57.23%,最高时在2000年3月,达到63.01%。今年6月份也达到了60.91%,

     而西方发达国家车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一般仅在25%左右。

     ———从再保险的业务结构看,法定分保是再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的普遍做法。我国《保险法》规定了20%的法定分保比例。这一规定实施以来,我国法定分保业务发展很快,运作也逐步趋于规范。同时,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分保业务起步晚,每年的增长速度虽然较快,但商业分保费占总分保费的比重太低。2000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实现商业分保费5.0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31%,但仅占总分保费的3.6%,法定分保费占了96.4%。加入WTO后,20%的法定分保比例,每年将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可以想象,在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降低和取消的过程中,我国商业分保业务一定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化程度较低,直接保险的费率相对较高,经管效益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因此,相对而言,商业分保的动机和意识不强,虽然在起步阶段发展的速度很快,但是由于基数太小,短期内商业分保的“蛋糕”不会做得很大,与人们的期望值或测算值肯定有很大的差距。

     ———从中介机构看,目前我国尚没有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不仅能促成再保险交易,还能缓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可以说,再保险市场比保险市场更需要经纪人。但是,我国目前再保险经纪业务主要由外国再保险经纪人来办理,再保险经纪人发展滞后,有的地方还存在违规或非法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现象。这对于再保险业务的拓展和再保险市场的完善是非常不利的。

     ———从立法情况看,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仅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特别是在商业分保方面,《保险法》虽然对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作了要求,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还没有关于商业再保险市场竞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如何选择再保险人和保证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也没有任何措施。

     总之,再保险需求是一个复杂而变动的量。在发展和完善中国再保险市场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全面地看到潜在的需求,又要客观地分析把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的现实可能性,创造条件,冷静思考,进而作出理想的抉择。

     ———从中介机构看,目前我国尚没有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不仅能促成再保险交易,还能缓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可以说,再保险市场比保险市场更需要经纪人。但是,我国目前再保险经纪业务主要由外国再保险经纪人来办理,再保险经纪人发展滞后,有的地方还存在违规或非法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现象。这对于再保险业务的拓展和再保险市场的完善是非常不利的。

     ———从立法情况看,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仅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特别是在商业分保方面,《保险法》虽然对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作了要求,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还没有关于商业再保险市场竞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如何选择再保险人和保证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也没有任何措施。

     总之,再保险需求是一个复杂而变动的量。在发展和完善中国再保险市场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全面地看到潜在的需求,又要客观地分析把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的现实可能性,创造条件,冷静思考,进而作出理想的抉择。

2013年3月25日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三方当事人。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而在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成立侵权关系。这两点一般是没有问题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保险人可否直接对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2)受害人有无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赔付权。而其中第二个问题是保险人与受害人法律关系的焦点。 对于第一个问题,《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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