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所属分类:太平洋车险   2013-9-13 18:53:00    加入收藏
天津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有下列第一项情形,或因下列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

  十、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本条第二项至第十四项所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依投保人的申请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的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时或主险合同终止时止。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第六条 续保

  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是否续保。若选择续保的,经本公司收取续保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将自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之时起续保1年,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续保:

  一、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或续保期满)前书面告知本公司不再续保的;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或续保期满)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续保年龄范围的;

  三、本公司停止本保险的销售;

  四、被保险人职业、健康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承保,本公司决定不再续保的。

  因上述第三、第四项情形不再续保的,本公司应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八条 保险费和缴费宽限期

  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应及时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二、本附加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30日为缴费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缴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超过缴费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缴费宽限期满当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领人应在知道前述情况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

  若保险金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有关 “如实告知”、“保险事故通知”、“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争议处理”等事项及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1年不计)。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能合法在道路上行驶的非营业性轮式车辆。但不包括以下车辆:警车、军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给付比例: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非机动车: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认定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准,若该条例被修订的,以修订后为准。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附加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

2013年3月13日

北京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是多少   这些费率分为四档: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各档费率按照15%的幅度变化,其中10万元的基准费率为1560元,各档保单的费率再根据车型和出险情况进行系数调整。...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