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投保“交强险”将被查扣车辆

 所属分类:  2013-9-14 10:13:50    加入收藏
 7月3日讯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7月1日起,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今天,交警部门表示,10月1日起,交警将上路检查车辆,不参加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将被查扣,并处最低责任限额保费的两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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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月后交警上路查“交强险”

  今天,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最近3个月,我市交警还不会上路去查“交强险”标志,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个月缓冲期过后,交警部门将组织警力上路对此开展专项检查。

  据交警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如果有的车主今年10月1日“三者险”才到期,10月1日之前,“三者险”仍然有效,无须去投保“交强险”;10月1日过后,“三者险”如到期,车主必须强制投保“交强险”。

  不投保“交强险”将被查扣车辆

  据了解,10月1日起,我市交警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机动车进行纠正或处理交通事故时,将依法检查车辆的保险凭证。在商业“三者险”期限内,尚未购买“交强险”的,必须携带保单备查,未随车携带保险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投保的,一经发现,交警可以立即扣留车辆,直至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提供或依照规定补办投保手续。

  此外,交警还将按规定对车主及管理人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小轿车为例,“交强险”保费每年为1050元,2倍罚款即2100元。

  没参加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对新车交管部门将不予登记上户,对旧车将不予年检。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警不仅将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而且还将处以1000元罚款。

2013年4月22日

保险法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条款内容
     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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