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足保”是为了“足赔”
针对部分媒体质疑我国商业车险存在“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的指责,昨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正式回应。中保协的回应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中保车险条款商业车险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利;“足保”不能理解为“高保”;“足保”目的是“足赔”;目前车险“价格”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另外,中保协昨天还举出车损险“低保高赔”的实例,回应了“高保低赔”的指责。
■商业保险
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利
昨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了有关完善商业车险的首次座谈会,部分在京保险专家学者和媒体与会。中保协会长金坚强表示,根据保监会通知,全行业将对商业车险制度进行一揽子的调整和完善,由于这次工作涉及面广,比较复杂,需要有一个过程。
“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这一车损险条款中的内容,近期被部分媒体指责为“高保低赔”,是“霸王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昨天表示,商业保险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利,对车损险保险金额,除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外,还有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两种模式。
■“足保”不能理解为“高保”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足保”不能理解为“高保”。“虽然对于车主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例如一辆全新的桑塔纳和一辆使用了10年的桑塔纳,同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大灯,他们都能获得一个全新的大灯,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是一样的。对于旧车,保险公司也不会提供使用了10年的大灯进行赔偿。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都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的配件,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确保足额赔付。”这位负责人指出,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
■“足保”目的是“足赔”
“所谓低赔,主要是质疑在选择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前提下,是否能得到足额的赔偿?”中保协负责人表示,车损案件有三种类型: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较小,2010年约为0.086%,这虽然是符合大数法则等保险基本原理的,但下一步也要通过完善制度,让车主明明白白消费。
“另外,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远超过保险金额”,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以实例说明,“例如,湖北车主王先生,2009年7月15日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丰田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额19万元,保险期间内出险2次,第一次是2009年10月12日在襄樊市高新区发生事故,获得赔款78200元,第二次是2009年12月19日在襄樊市芗城区发生事故,获得赔款169600元,两次车损赔款合计达到247800元,超过保险金额57800元。”
中保协表示,综合来看,超过99.9%以上的赔案是“足保足赔”的,个别赔案既有类似“足保多赔”,又有所谓“少赔”的现象,从保险经营大数法则出发,为了降低产品复杂度、方便客户理解并兼顾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平和效率,开发产品时采用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制定保额的方式。
■“价格”与“赔付成本”
是匹配的
“无论车辆是新车、旧车,车险的保费是根据其赔付成本精算确定的,赔付成本与配件价格、维修成本密切相关,在赔付成本相同的情况下,无论用哪种方式确定保额,其保费水平是一致的。”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有其对应的费率,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额,如果获得同等价值的赔偿,则也会有其相应的费率。只要赔付成本不变,无论以新车购置价或是实际价值投保,其保费水平是相对稳定的。
中保协负责人表示,车损险的保额确定是决定后续理赔的前提要素之一,如何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使各种情况的赔案都能得到最合理的赔偿,是保险行业下一步需努力解决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