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落实代位求偿权或是解决方向
“无责免赔”引车主不满
目前,车险中争议最大的当属“无责免赔”,即无责车主索赔难,从而引发车主“买保险无用”的不满情绪。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者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简单说来,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这一规定,很多车主即使没有过错,为了获得赔付也只能主动揽责,甚至不惜再次人为“制造车祸”,构成某种意义上的“骗保”。
案例一
无辜车主撒谎揽责
刘先生今年遭遇了一场三连撞车祸,本来没有责任的他最后选择了撒谎骗保。事情的经过很简单,他的车子在缓慢行驶过程中,被一辆高速行驶的外地大货车追尾,他的车子遭猛烈撞击后,撞上了前面一辆小轿车。最后,三辆车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在这种情况下,大货车应承担全责进行赔偿。但问题来了,这辆大货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刘先生除了通过民事诉讼,无法从司机那里获得一分钱的赔偿,而且所有的修理费用都得自己掏腰包。最后,赶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提出了“好心的建议”,“交警建议我揽下全责,说自己追尾撞了前面那辆车。”事后他虽然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赔偿,但心里总是觉得有什么不对劲。“我在这一事件中没有责任,为什么要我来进行所有的赔付?那买保险的意义又何在呢?”
案例二
跨省难索赔无奈放弃
车主张小姐在行驶过程中被一外省车主撞到。双方保险公司到场后,责任鉴定马上就有了结果,那辆外省车主负全责,但是索赔过程却出了问题。由于张小姐没有责任,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扮演任何角色。“对方的保险公司提出了这样的流程,让我先行去定损修理,然后垫付所有费用,再将所有的费用清单寄给对方的保险公司,对方的保险公司再把钱给到对方车主,由对方车主将钱转回给我。”张小姐说,这一复杂的程序让她无法理解其中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哪一方推脱延迟,她都很难轻易地进行“跨省追捕”。最后这个赔偿就在几次长途电话中不了了之。
案例三
为获赔车主制造事端
陈小姐的车子在停车场频繁被新手刮花,但是基本上找不到肇事者。第一次陈小姐很老实地报了保险,虽然保险公司迅速到了现场,但是按照责任比例,只赔付了她70%的款项。后来有老车主支招,凡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就主动让车“挂彩”,自己揽下所有责任,就能获得全额赔付。陈小姐开始操刀“制造事端”。她坦言,自己本不想这样,但是在人性趋利避害的情况下,只能如此选择。
专家交锋
“无责”“有责”该谁来赔?
对于这样的现象,有专家认为根源在于“无责免赔”上。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无责免赔”有违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而保险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代位追偿的情况下,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实际是保险人将加害人不能赔偿的风险通过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转移给投保人。
该业内人士认为,这样做最直接的后果是,本来没犯错的乖孩子,也因为利益的驱使,开始“变坏”,串通各方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不仅颠倒了事情的原本真相和责任方,保险公司也因此蒙受损失。
但是,保险行业方面认为这样的做法符合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根据交通安全法,损失应由责任方支付,而保险也遵循这样的基本原理,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损失。受损车主获得赔偿的途径可以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民事赔偿,也可以是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无责车主不能因为自己无法索赔成功,就怪罪保险公司。”一位产险公司的人士持这样的看法。
不过,这一观点遭到了车主的反对。“买保险就是为了转嫁风险。”车主陈小姐这样认为,如果每发生一起车祸,都需要通过打官司来取得赔偿,那么购买保险的意义又何在呢?
落实代位求偿权或是解决方向
针对这一突出的矛盾,实际上,是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权的转让而得到缓解,甚至解决的。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责车主可以先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从而将相关的追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但实际上,这一车主的权利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使用。
上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社会推出了一份关于《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的意见征求稿。在这份指引意见中,记者看到有,“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但是,即使有了这份指引,也不能在短期内完全解决这一矛盾。据悉,由于我国保险深度和密度较低,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投保不充分,索赔始终是一个难点,保险公司并没有太多的积极性去推广和执行这一权利。如何落实,还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