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所属分类:  2013-9-14 15:52:24    加入收藏
 今年3月12日晚9时许,朱先生驾驶金杯车行驶至北京朝阳区某路口时与反向行驶的大众辉腾轿车相撞,两车损失严重。之后,车主在到场交警提醒下通知了保险公司。经过事故施救后,保险公司查勘员现场预估辉腾轿车损失约5万元,建议事故双方协调处理。

   然而,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在现场拍摄双方证件的时候,发现朱先生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而金杯车行驶证载明车辆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因此保险公司认定朱先生未取得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资格,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违规行为,故保险公司商业险、交强险整案拒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有人不禁要问,保险公司是怎么界定朱先生没有驾驶资格的?

   有关保险专家解释,相关条款明列“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这就意味着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作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违规行为,无证驾驶也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将不予赔付。

   当然,针对保险公司的这一免责条款也引发了一些质疑:如果事故发生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亡,受害人得不到相应赔付从而使得利益无法保障,岂不是很不合理?对于这一点,我国的交强险和一般商业险有所区别。商业险规定,只要是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一律不予赔偿垫付。而交强险却规定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时,虽然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但却有垫付抢救费的义务。这种垫付是可以事后向致害人追偿的。但是对于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却无需垫付费用。因为这种垫付不仅需要发生追偿成本,并且可能无法追回垫付款。

   为了避免这种上了$却无法获得理赔款的尴尬,上述保险专家提醒,广大车主应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弄清驾驶证对应的驾驶车型,明确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范围。“对于车型的界定,广大驾驶证持有者应认真阅读公安部于2007年11月颁布的新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按照承载量、车长的不同,同一款车可能出现多个车辆类型。车主只有认真区分准驾车型,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相关利益,避免理赔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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