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2日晚9时许,朱先生驾驶金杯车行驶至北京朝阳区某路口时与反向行驶的大众辉腾轿车相撞,两车损失严重。之后,车主在到场交警提醒下通知了保险公司。经过事故施救后,保险公司查勘员现场预估辉腾轿车损失约5万元,建议事故双方协调处理。
然而,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在现场拍摄双方证件的时候,发现朱先生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而金杯车行驶证载明车辆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因此保险公司认定朱先生未取得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资格,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违规行为,故保险公司商业险、交强险整案拒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有人不禁要问,保险公司是怎么界定朱先生没有驾驶资格的?
有关保险专家解释,相关条款明列“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这就意味着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作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违规行为,无证驾驶也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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