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与交强险挂钩相关费率怎么计算?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9-15 17:03:49    加入收藏
 人保车险理赔 交强险单子要带嘛?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货车车主交强险刚上两个多小时,投保的车辆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主起诉货车车主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近日,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裕安区法院审结,判决保险合同中的交强险出单即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款额内理赔。

  2011年1月24日13时52分,周某在中国人寿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当场打印了保单。同日下午16时周某驾驶该车辆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两车受损,李某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次要责任。经过评估李某的摩托车车损为1557,周某的货车车损为4715。李某起诉要求周某及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周某反诉李某,要求李某赔偿车损3900元。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保监会 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保单自出单时即时生效,中国人寿财保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26229.1元,周某赔偿李某269元,李某赔偿周某车损3900元。

  2月1日,我市车辆交强险将正式实现“双挂钩”———不仅与交通事故挂钩,还与酒后驾驶挂钩。今后,酒后开车除了要受到法律制裁,还将付出更多经济代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举例,以6座以下私家车为例,目前交强险标准费率为950元,如果一年内达最高累计标准60%,意味着车主来年将多掏570元保险费。

  交强险费率与酒驾挂钩,源于公安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在全国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建立了该制度。2008年4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后成效显著,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30%,伤亡人数下降26%,直接财产损失下降24%。

  我市保监局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共同制定的相关制度,就费率浮动原则、标准、费率系数关系等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在我市,酒后驾驶导致的交强险费率上浮标准,依据《通知》的最高标准执行:即每发生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被驾驶机动车下一保险年度交强险费率15%;每发生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被驾驶机动车下一保险年度交强险费率30%,累计上浮不超过60%。

  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相关人士透露,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陆续纳入挂钩项目,形成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完全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

  酒驾与交强险挂钩相关费率怎么计算?

  ■关键词1:认车不认人

  把车借给朋友开,朋友酒驾被查,上浮保费由车主买单。

  例如:张三把车借给李四驾驶,李四酒驾被交巡警查到,那么,这次酒驾的交强险费率上浮要算在车主张三的车上。该措施进一步强化车主对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关键词2:一年一清

  当年酒驾只与次年交强险挂钩,最高上浮不超过60%。

  当年发生的酒驾违法行为只与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比例挂钩,以后年度不再累计上浮。另外,酒驾违法行为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形,对于不同程度的酒驾有不同处理办法:每记录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下年该车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记录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下年该车交强险费率上浮30%;每辆车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例如:某轿车在一年内有3次饮酒驾驶违法记录、1次醉酒驾驶违法记录,累计相加,下年费率应上浮75%(15%×3+30%×1),但按照“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的规定,该车交强险上浮最高60%。

  7月1日实施的交强险日前在渝赔出第一单。一辆外地牌照(闽CL9653)捷达轿车获此“殊荣”,该车7月7日上午在渝中区石油路路口追尾一辆长安之星,将人保财险支付的交强险赔款400元给了长安之星,以弥补该车对长安之星造成的损失。

  人保派员上门办理

  这起赔案发生在7月10日,记者采访平安、太保、安邦、阳光、大地等卖交强险的公司得知,该赔案是我市第一单交强险赔案。

  人保沙坪坝区支公司罗经理介绍,“闽CL9653”是7月1日花1050元在人保投保交强险的。7月7日出事故后,该车驾驶员立即打电话95518报案,但他7月10日上午才办理索赔,人保派员上门帮他完成手续后,就把400元打到他的银行卡上了。

  一年内可多次赔偿

  罗经理介绍,“闽CL9653”追尾后,没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没有最高5万元的死亡赔款和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款,赔的只是该车给长安之星造成的财产损失。追尾不严重,查勘后确定的赔款金额为400元。

  罗经理说,这次赔偿后,并不意味该车的交强险保障就结束了。只要在明年7月1日前,该车再出事,每次事故都有最高6万元的保障,即一年内多次出事故,交强险可以多次赔偿。这与很多财产险种不一样,比如划痕险、玻璃破碎险等。

  罗经理说,比较遗憾的是,“闽CL9653”自己没买车险,只买了交强险。这次追尾该车自己的损失,则没能得到赔偿,因为“交强险是不保自家人”的,只针对第三者。

201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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