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说明,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 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 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所谓保险价值,是指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价值。投保车辆损失 险的车辆的保险价值按保险合同签订的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确定。新 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实际价值是指 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 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实际价值。
保险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金额情况,采取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 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承保。用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 价值。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公司通常是这样执行这些规定的,第一,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新车 的购置价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折 旧,按照折旧后的车辆价值进行赔偿,这就会出现您以上提出的不合理情况,客户 明明是按照新车的购置价交纳的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是按照旧车的价值赔偿客户; 相反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零件进行赔偿的,这后一种情况 是不存在客户吃亏的情况的。第二,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或 协商价值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投保的实际价值扣 除投保之后的折旧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客户利益受损的情况,比较合理; 但如果出现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会按照新零件的价值进行赔偿, 而是会按照投保的价值进行比例计算,这当然客户是不太愿意接受的,因此选择哪 种方式进行投保完全由客户进行决定。另外为您讲解条款的业务员当时可能也没有 向您介绍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咱们再来看看您所遇到的情况,笔者建议您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按照车辆 的实际价值投保,只是在发生部分损失责任的时候,您要想得到新的零件价格赔付, 只有自己掏点钱了。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点建议,具体选择还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