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保险出车祸 理赔遭拒
最近,一则发生在南通的新闻引发保险行业的强烈关注。2009年6月29日8时,江苏南通市民徐育恒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于当日8时6分向他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
当天买完保险后,徐育恒骑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伤残。经双方调解及交管部门认定,徐育恒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伤者1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随后,徐育恒来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事故发生时合同还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徐育恒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的两次判决,南通市中院近日宣布了终审结果,判定保险公司败诉,需赔偿投保人徐育恒11万元人民币。终审法院表示,保险期限从投保后的次日起算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无法律依据,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显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法院判定该格式条款属无效。
买车险,小心车险真空期。很多车主在为汽车投保时不注意车险生效时间,导致在保险未生效时发生意外事故,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有一些车险公司在需要赔偿的时候钻车险生效时间的空子来逃避赔偿的责任,所以车主对车险生效的时间应该要有深刻的了解。
很多车主都以为只要办理了车险,开车上路就有保障了,他们疏忽了车险生效的具体时间,其实车主在购买车险到最终车险生效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的“盲区”。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车险,在2009年已经从传统的“零时生效”改为“即时生效”。所以车主们在关心汽车保险生效的时候应该把重点放在商业险的生效时间上,商业险并不是即时生效的,按照商业车险的相关规定,商业车险保险期间的生效时间为投保后次日零时。车主们在“盲区”期间开车上路只能享受交强险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