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理赔指南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17 21:01:27    加入收藏
  机动车保险理赔指南

   (1)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3)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哪些情况下可以去索赔

   1、车撞墙(树木、水泥墩、栏杆、电线杆等物体)

   2、别人的车相撞了

   3、车撞人

   4、车风档玻璃碎裂。

   5、事故中司机或乘客受伤

   6、车自燃

   7、车丢失(或被抢)。

   理赔流程

   1、被保险人需在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

   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时,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

   4、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5、领取理赔款。

    车辆损失险中的理赔程序

   【案情】

   2004年6月18日下午14时50分,楼先生驾驶着心爱的宝马车在浙江省诸暨市某路段行驶,不想因倒车时的一时疏忽造成了交通事故。看到爱车“挂花”,楼先生心痛不已,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表示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地没有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无法到场,要求楼先生直接在当地修理后回沪办理理赔。诸暨市交巡警大队也随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维修费用共计1.27万余元,评估费400元。次日,诸暨市某修理厂对楼先生的宝马车进行了维修,修理厂应楼先生的请求还出具了证明材料,载明:“……该交通事故车辆修复前,应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协助用数码相机拍出损坏部位照片,并发到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内。”

   然而,当楼先生手持保险合同准备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楼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公司答辫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考虑到宝马车辆只有上海和杭州才有配件,公司曾经要求楼先生将车辆运回上海修理,但楼先生却私自在当地修理,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楼先生在交通事故后发给保险公司的车辆照片看,保险公司已于6月21日向车主出具了车损情况简易确认书,确认车辆损失2369.50元,与楼先生的修理支出相去甚远。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楼先生13,120元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宝马车特约维修商宝信公司的估价单,根据受损车辆的照片,宝信公司估价确认该车的各类维修费用合计为3765.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宝信公司估价单是依据受损车辆照片所作的评估,并非现场查勘。而原告楼先生提交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系权威机构作出,其可信性优于宝信公司的估价单。根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交通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原告现已提交相关的理赔材料,被告应当依此进行理赔,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楼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车辆损失险的理赔程序问题。保险合同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理赔一般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便于及时、准确地确定车辆损失情况,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和理赔数额,降低理赔成本。目前,由于车辆保险条款已经多样化,不同的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双方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保险合同条款,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也是以双方的合同内容作为初步的判断标准,当然,合同内容本身的合法性也是需要审查的。由于本案是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以就以此为例对保险理赔程序作一介绍。

   首先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通知和现场查勘。发生保险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现场查勘。如果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交通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本案楼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能到现场实地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给予受理意见,按照楼先生的举证,保险公司作出了受理意见,即同意楼先生就地修理,回沪理赔。

   然后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责任。可以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处理,然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作为理赔依据。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

   本案楼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立即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楼先生应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并由当地的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了维修费用。

   接着是定损。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双方的协一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交通事故证明等。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保险单一、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保险公司以此确定车辆的损失情况。

   楼先生在回沪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鉴定书,修理费收据等。

   最后是保险公司根据损失情况和保险赔偿限额,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总的原则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70%的责任,则保险公司在此比例范围内确定赔偿额。赔偿方式是修理优先于金钱赔偿,因保险交通事故发生部分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如果车辆全部损坏,无法修复的,按照预先确定的赔偿公式,确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由于楼先生的车属于部分损坏,应当进行修理,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修理费。但保险公司以楼先生违反了保险公司要求其回沪修理的指示,拒绝赔付,并依据车辆受损情况的照片确定的修理费用认为楼先生扩大了损失。为此楼先生提供了两样证据予以反驳;一是当地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一是修理厂的证明,法院采信了这两样证据,作出了支持楼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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