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有哪些特征
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保险实现保障的手段,几乎最终都是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即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并且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是通过保险人用大量人数的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纂金,对少数的被保险人提供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方式而休现的。它休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法律性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代表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四)保险的分类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的险种越来越多,所涉及的领域及具体做法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发展。然而,迄今为止,各国对保险的分类尚无统一标准,只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大体上的分类。
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保险按具体的性质可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1)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在商业保险‘护,投保人与保险人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投保人之所以愿意交付保险费进行投保是因为保险费用要低于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之所以愿意承保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取利润。因此,商业保险既是一个经济行为,又是一个法律行为。目前,一般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均属商业保险性质。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过去我国称劳动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降制度。当劳动者遇到生育、疾病、死亡、伤残和失业等危险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我国建国以后长期实施的《劳动保条例》和各省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都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障不同,商业保险的当率人均出于自愿,而社会保险一般都是强制性的,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成员不论你是否愿意,均需参保。在保险费的缴纳和保险金的给付方面,也不遵循对等原则。所以,社会保障实质上是国家为满足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待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专项消费基金,用以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帮助的一种形式和社会福利制度。
(3)政策保险。政策保险是指政府由于某项特定政策的目的以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而举办的保险。例如,为辅助农牧渔业增产增收的种植业保险;为促进出口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保险通常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官方或半官方的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例如,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的。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真正建立的体现。
4.科学性
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转嫁风险的有效措施,它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