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汽车经营租赁的价格构成和价格制定的情况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17 21:10:16    加入收藏
  汽车经营租赁的价格构成及价格制定

       (一)租赁价格的构成

       租赁价格是指在单位时间(一般以日或月计算)汽车租赁经营者向承租人提供包括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所应收取的费用。

       租赁价格一般为日租价格或月租价格,对长租者也可按租期长短另行协商价格。此外,一般租赁合同中都对租期和每日行驶里程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需要还可制定超时价格(元/小时)和超里程价格(元/千米)。

       租赁价格是由营运成本、国家税金和营运利润等因索构成。租赁价格是租赁服务价值的货币表现,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整个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有关法规对汽车租赁价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规定: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租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营运成本,而营运成本的高低与汽车租赁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在租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要增加经营者的利润,唯一的途径是改善经营,加强服务,努力降低营运成本。

       租赁价格水平不仅受价值因素所左右,还受国家物价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的约束。租赁价格如果正确地反映了营运成本、国家税金、经营者利润三方面的合理比例关系,就能在调动经营者经营的自觉性、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反之,如果租赁价格不合理,价格低于价值,营运收人不能抵偿营运消耗的支出,不仅经营者不能向国家提供积累,而且也会影响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汽车租赁事业的健康发展,还要影响到服务质量。

       制定合理的租赁价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生产、流通的有序进行。

       (3)有利于改善经营环境,加强经营管理。

       (4)有利于保证经营者获得稳定合法的收人,保护国家税收的来源。

       (5)租赁价格山运输管理部门监督、物价部门核准,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8月9日

车辆出险 交强险是否赔偿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忻某于2012年6月7日在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为其所有的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6月8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7日24时止。2012年10月1日,忻某驾驶投保车辆搭载赵某,在沿40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王某所驾驶的现代牌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家口尚义交警大队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忻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后赵某就事故中受伤事宜,多次与忻某及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协商赔偿,人保财险张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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