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车险被保险人的义务法规

 所属分类:  2013-9-17 21:17:53    加入收藏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己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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