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车险附加险的赔款的计算方法
一、全车盗抢险
1全部损失
赔款二保险金额x(1一免赔率)
2.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
部分损失赔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全车盗抢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贻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贻率。
二、玻璃单独破碎险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
三、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
1.全部损失
赔款二(保险金额一残值)x(1-20%)
2.部分损失
赔款二(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x(1-20%)部分赔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
3.施救费用
赔款二实际施救费x(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x(1-20%) 施救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自然损失险
1.全部损失
赔款二(保险金额一残值)x(1-20%)
2.部分损失
赔款二(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x(1-20%)部分损失赔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
3.施救费用
赔款二实际施救费、(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x(1-20%)施救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五、车身划痕损失险
在保险金额((5000元)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并使用批单冲减保险金额,即
赔款二实际损失金额
批文格式如下: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车身划痕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赔款—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保险金额_元,特此批改。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累计达到本险种金额(5000元),该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六、车辆停驶损失险
全部损失 赔款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x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2.部分损失
在计算赔偿天数时,以约定的修理天数和实际修理天数二者中短者为准。
(1)当赔偿天数未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时:赔款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x赔偿天数
(2)当赔偿天数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时: 赔款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x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赔偿后,使用批单批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批文格式如下: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车辆停驶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赔款_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赔偿天数_天,特此批改。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该附加险责任终止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约定赔偿天数超出保险合同终止期限部分,仍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