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 没在“特约”维修不给赔吗?

 所属分类:  2013-9-17 22:21:12    加入收藏
 没有到太平洋保险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站修车,青岛一车主的爱车出险10个月也没有得到理赔。近日网友“城阳赵先生”在半岛社区发帖,讲述了自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遭遇。记者联系太平洋保险公司,辗转被推了三个地方之后,终于得到了一个比较确切的答复。

  续:保险公司答应全额赔付

  车辆出险 没在“特约”维修不给赔?

  “我的车去年6月份不慎将后尾翼及后箱盖撞坏,当时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为我定损共1070元。”今天上午,记者找到当事人赵先生,他介绍说,由于家住城阳,要是去保险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点修理很不方便,所以他告诉理赔员自己不想去“特约”修理。“我和他说了以后,他就把估损单上‘重要申明’栏目里‘提供特约发票’的项目给划掉了。”赵先生认为这就是保险公司同意他去其他修理厂。放心地带着车回到城阳,赵先生把车放在城阳一家修理厂维修。

  7月份车子修好后,赵先生拿着维修发票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绝。“他们说我必须提供‘特约’的发票,否则不给赔,并且告诉我这是他们公司的规定。”赵先生对记者说,他回去翻遍了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所有条款,也没有找到这条规定。“这分明就是霸王条款,据我所知,青岛还没有任何保险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呢。我买的保险里包括‘三责不计免赔条款’,保险公司无权规定我在哪里修车。”

  保险公司:能赔但要“打折”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30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太平洋保险市北分公司。接电话的李先生否认有必须去“特约”维修的规定。“理赔人员在定损前会提前询问对方是否要到4S店维修。如果去4S店的话,那估损价格会高一些,因为特约维修点的费用会比一般修理厂贵20%—30%。”李先生告诉记者,赵先生定损时曾说过要去“特约”维修。可事后却拿着普通修理厂的发票来索赔,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肯定不能照单全赔。“如果他事前说过不去4S店修理,那我们不可能估损得那么高。”李先生说,详细的事情经过需要和他们的理赔科联系。

  随后记者拨通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科的电话,一位姓尹的女士表示,这件事她并不清楚,不过赵先生的情况应该是可以赔付的,至于为何拖了这么久,有可能是客户提供的发票有问题。她同时表示,要想得到最终答复,还要咨询太平洋保险的客服热线。

  客服热线接线的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示,太保并不会限制客户去哪家修理厂维修,但是特约维修和普通维修在定损时确实是有差别的。“遇到赵先生这种状况,我们一般会下浮赔付金额并要求客户写一个说明,但是肯定是可以赔款的。”至于为何赵先生的索赔要求迟迟没有结果,工作人员的答复是,不很清楚,但会将这个案子记录并上报,在3个工作日内一定会给赵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

  在发稿前,记者接到赵先生电话,获知太平洋保险已经与他取得联系。“他们刚给我打了电话,说我的事已经报告上级了,会尽快给我解决。”对于这个答复赵先生比较满意,“至少他们能主动联系我了,这多亏了你们的帮忙。”

  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既然当事人粟先生签字同意,保险公司就不应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一般都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第三方的利益,保险赔款的受益人是第三方,不能自已赔自己,如果驾驶员驾车撞了自己的家人,那么保险赔款的受益人就是和驾驶员有关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

  另外,在法律上,直系亲属的供词都不能作为证据。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粟先生的儿子不在第三者范围内,应在投保方范围,因此不能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我并不认同原告律师“霸王条款”的说法。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一定方式防范道德风险,如果不设这个条件,整个社会也会有道德风险。另外,毕竟单个险种赔偿的范围有限,投保人可通过补充保险或购买多个险种来保护自己。

  上海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

  保险公司制定该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并经保监会批准,并非为“霸王条款”。

  其实,类似粟先生的例子,我们公司也遇到过多起。比如,我曾接手过这样一个案子,拥有多台车辆的车主,在驾驶A车时,不幸撞上了B车,公司提出拒赔,理由是:因为这两辆车的车主均是同一人,没有第三者。

  遇到这种情况,绝大多数的公司认为,车主有骗保之嫌。公司很难鉴定,车主究竟是无意,还是故意骗保。说实话,就算告上法庭,法院也很难下判定。法院对类似这次案例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且保险公司的这些保险条款已经通过中国保监会的确认,要一下子将其取消是很难的。如果真的取消了这个条款,将对中国所有三者险合同产生影响,甚至将直接影响到保险行业的整体利益。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车险部工作人员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由于过去存在一些客户在购买车辆保险后,故意撞伤亲属或将自家车辆相撞以骗取保费的情况,因此保险条款中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一种“道德风险”而制定的。保险公司的这一规定其实与法律规定并不矛盾,因为该条款约定不予理赔的情形其实是保险公司出于风险考虑,而不是违背法律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有利于以后保险公司在解决投保手续的简化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告知义务之间的矛盾。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7月1日起实施交强险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公布了与之配套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统一条款,而其中某款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个最大特点,即将“第三者”的定义,扩大至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

2013年6月18日

关于车险中霸王条款的争议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车损险条款,近日被媒体指责为“霸王条款”。昨天就有关疑问采访了业内人士。 昨天,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车险产品体系和国外基本一致,而导致目前状况频出、纷争不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社会基础的差异。目前我国车险市场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不充分,是造成理赔纠纷的重要原因。据了解,北京地区车险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的投保率约为60%。而在车险市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远高于我国。 在车损险保险条款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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