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的介绍

 所属分类:中国人寿车险   2013-9-18 9:35:30    加入收藏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01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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