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车险不赔偿的交通案例
核心内容:案例中张女士出现交通事故,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最终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释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承担交强险责任的缘由。
案例介绍:张女士购得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以下简称大货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2009年6月20日,该车在交警部门登记时,所有人登记为运输公司。2009年6月30日,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从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张女士雇请两人作为该车驾驶员,经营货物运输业务。2010年5月24日,大货车出现故障。当日下午,张女士随同驾驶员将该车送到修理厂进行修理。当日晚上及次日上午,修理厂修理工张某对该车进行了修理。2009年5月25日上午,张女士前来修理厂查看修理情况时,修理工张某讲已经修理完毕,张女士结付了修理费用。当日下午,张女士带着驾驶员小王(化名),一同乘坐小王所驾轿车,前来修理厂提车。到达修理厂后,小王认为货车的断气刹尚未修好。张女士找到修理工,向其提出前来检查的要求。邱某要求张女士自己去找。因当时正值午休,张女士称到男宿舍去找张师傅不方便。随后,邱某主动去给大货车检查。此时,大货车停放在修理厂内场地上,车头向东,车尾向西,车头距东侧围墙较近。邱某、小王、都到大货车后面观看断气刹的分泵,张女士站在大货车北侧荫凉处。邱某观看后,叫驾驶员上车检查有无气压。听到吩咐后,离开大货车后面,去将所驾轿车移动,以便大货车后面有相对安全的地段。小王则进入大货车的驾驶室,发动大货车并挂上倒档向后试车。正在大货车后桥下面观察检查的邱某,见小王倒车,赶紧向北侧躲避。因避让不及,大货车的左后轮碾压到邱某的右手、右腿。邱某大叫,张女士也呼叫。小王听到呼叫后,知道车辆后面有情况,立即挂上一档向前行驶一点后停车。小王、张女士等人将邱某从大货车下救出,送到海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张女士随后报警。
未能认定交通事故邱某被送至海安县人民医院后,经初步检查,右手、右下肢外伤后疼痛、流血,建议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为通医附院)治疗。当日下午,邱某被转至通医附院,诊断为右手掌不全离断,左环指指腹缺损,右下肢软组织挫裂,右腓骨骨折。邱某当即住入该院,并于当日行清创右手掌再植、右小腿自取皮再植术,经对症治疗,于同年9月16日出院。2011年1月18日,司法鉴定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对邱某伤残程度及康复治疗费用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邱某因交通事故致双手丧失功能10%以上,不足30%;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经计算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不足25%,分别评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同时还确定邱凤芝伤后140天误工,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两个月。本起事故发生后,经张女士报警,交警部门派员到场处理,进行现场勘查并询问事故双方当事人及证人。2011年4月21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告知双方就损害赔偿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强险应否担责之争因案涉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庭审中,当事人间除对其他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外,主要就本案能否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责任产生激烈辩论。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邱某因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原告因伤致残,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要求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损失数额应当结合其受侵权程度、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为此酌情确定为17000元。
核心内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切实注意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形,以免事后难以维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车险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
不赔偿的案例:
一、收费中丢车、刮损。
实例:去年,焦小姐考下了驾照后,买了一辆车。每天她都把她的车停在小区的停车场里。为此,每个月焦小姐还要交给物业300多元停车费。今年6月,焦小姐一早去上班时,发现自己的车在小区停放时丢失。由于焦小姐是新手,所以给车上的是全险,丢失后,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凡是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保险公司不赔!原因: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正确的做法是找停车场去。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于法律,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二、无牌照车出险。
实例:一位周姓女士刚买了一辆新车,还没有上牌。因为小区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她把车停在自家楼下,当天晚上她的车不幸被偷走了。她去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绝,理由是:车还没上牌,她所投保险还没生效。原因: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正确做法,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如果自己家的楼下不安全,就考虑先暂时放到一些安全性比较好的收费停车场。这样虽然停车费花得多了一些,但总比丢了新车划算得多。特别提示:要是您实在不放心,那就眼巴巴看着爱车吧!直到办理好各项手续。
三、未年检车辆出险。实例:一位车友开一辆捷达车2年了,每年都上全险,因此对爱车的保障十分有信心。不久前,车辆丢失。去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答复是:不赔!因为该车当年没年检。原因: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您上了保险也是白上。人家保险公司在理,谁让你不真正爱惜自己的车呢?所以一定要按时年检,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丢车不赔,车损不赔,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三者险不生效,所有赔偿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白买了。
四、驾驶人未年审。实例:丁姓朋友开车5年了,2004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驶中因为躲避路人撞在桥头的石栏杆上。车上人员未受严重伤害,但车辆严重被损。该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4项保险。但丁到保险公司报案后,被保险公司拒绝。因为丁姓朋友没有年审。原因: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正确做法: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