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车险十大理赔难的案例

 所属分类:  2013-9-18 14:42:22    加入收藏

   1.没有办牌照 保险不生效

   车主刘先生刚买不久的新车被撞了,正庆幸有保险公司买单时,却被告知由于车子还没上牌,也没有行驶证、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自3年前公安部取消新车移动证,改为实行“临时号牌”之后,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正越来越多。

   现行的上牌制度,让绝大多数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以致出现了买车之后、上牌之前的保险真空期。在日均新增2000辆新车的今天,“保险真空期”已经给所有出行的人和车都带来了显而易见的风险。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合理降低自己的风险,那新车上牌之前这段真空期的上路风险,就要由车主或其他交通参与者承担了。

   所以,车主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了,没有办牌照 保险是不生效的。新买的车子,一定要先上牌照。

   2.未上牌遇到突发车祸 合同不明索赔很难

   今年初,曹先生在上海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轿车,当时的空车价格为12.38万元,考虑到车辆需要上江苏省的牌照,因此在与汽车销售公司签的合同中注明,销售商在7月底前将无锡的牌照上完,过期需要支付违约金。在签好这份合同后,曹先生当天就提车开回家,并且办理了保险等相关事宜。

   半个月后,双方根据约定到江苏境内为车辆上牌,由汽车销售商派人驾驶,曹先生的妻子坐在车内陪同前往。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过程中,驾驶员不知何故,驾车突然撞到了高速公路的护栏,车头损坏、保险杠脱落,在花去了2万多元的维修费后,车辆得以修复。

   事发后,销售商向曹先生提出了解决方案,他们同意受损车辆在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后,其余的维修费用由公司补足,并且给予曹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曹先生觉得自己买的是一辆新车,上牌是销售商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既然交车给经销商时还是完好的,那么在上牌之后商家还给自己的也应该是一辆新车。现在车辆已受损,虽然经过了特约维修点修理,但毕竟是一辆已经受过伤的车,在心理上无法接受,所以要求更换一辆新车。

   汽车销售公司的经理助理叶先生解释了该公司不同意为消费者曹先生更换新车的原因,他认为车祸是属于天灾人祸,并不是公司业务员故意为之。这个事故是在曹先生购车并且签收之后发生的,而且车辆在签收之后,曹先生已经回家使用了一段时间。上牌服务只是汽车销售商为其提供的一种代理服务,虽然也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可按照行业内一般的操作流程,受损的车辆还是以修复为主。

   事故发生后,销售商对车辆的受损部件已经全部换新,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消费者对车辆的质量不放心,可以请质检部门对修复后的车辆进行验收。公司也积极协调理赔事宜,同意对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补足,并愿意对车主给予一定形式的安慰补偿。如果日后曹先生发现自己的车由于这次事故而带来了其它一些问题,公司愿意继续为他提供服务。

   经过多次协商,最终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公司出于对曹先生的同情,已同意代为出售这辆车,并贴补一定的费用,为曹先生更换一辆新车。

   在购车时,曹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是一份汽车销售与服务合同,并非是《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曹先生与汽车销售商签的合同不是示范文本,合同中对上牌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进行约定,因此在事发后双方容易就赔偿方式、金额等发生意见分歧。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汽车购买和上牌服务是主附合同,在两份合同中,对于车辆上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原因外,上述特别声明条款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如果当初曹先生与销售商签了这份示范合同的话,那么现在的纠纷就可以完全避免。

   所以在购买时最好能够签订示范文本合同,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特别是一旦涉及第三人的伤害事故,赔偿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万元,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事故责任,很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

   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个人人身保险490万理赔案:向女士是一位私营企业家,业务遍布全国。十年时间,她先后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养老险等多份保险。2011年6月8日,向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入院治疗,诊断为恶性肿瘤,并邀请全国各方专家会诊,最终不治身故,获得490万元保险赔偿。

   入选理由:这是中国人寿重庆公司2011年度个人寿险最大赔付案件。该公司领导亲自把490万元巨额赔款,及时送到了保单受益人手上。这是涉及人身保险险种最多,保障最全的案件。

   2

   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万吨巨轮理赔案:2011年5月31日,重庆某海运公司一艘万吨货轮满载铁矿石在江苏张家港水域抛锚时突发机械故障,与在码头停靠的另一万吨巨轮发生碰撞,两船同时受损。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结案后支付理赔款306万元。

   入选理由:本次事故碰撞双方船舶均为万吨巨轮,碰撞导致维修费用较大。为保证定损公平准确,特聘请上海大洋公估公司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本案体现了人保财险强大的理赔资金后盾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高品质服务水准。同时,也展示了重庆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了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这是重庆财产保险公司2011年最大赔付案件。

   3

   平安产险重庆分公司纺织厂暴风雨理赔案:2011年7月19日晚,万州区突发暴雨。该区某纺织公司遭受暴风雨侵袭造成厂房垮塌,厂内存货、机器设备等受损。

   入选理由:该案是2011年重庆财产综合险最大赔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迅速赶往第一现场,在一天内帮助客户完成物资的抢救与损失清点工作。理赔人员5次前往企业,进行协商了解,对案件进行多次合议和核算。在45天之内顺利将290万元赔款支付至受益人账户,使其及时恢复生产经营。

   4

   太平洋人寿重庆分公司“最美乡村女教师”理赔案:重师毕业生曹瑾,不顾亲人反对放弃大城市工作机会,毅然回到家乡巫山任教。去年4月,曹瑾感觉腹部不适,但为了34个孩子圆满结束小学学业,带病坚持工作,耽误了最佳治疗期时间。临终前,她捐献了眼角膜等有用器官,并要求将社会捐给她的钱如数偿还或捐到更需要的地方,被誉为“最美乡村教师”。

   入选理由:该案涉及团体人身意外险、一年期定期寿险等险种。事情发生后,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及时向其家属赔付保险金。同时,还向巫山全县480名特岗教师赠送2400万元重大疾病,并向曹瑾生前任教的平河乡小学捐赠图书和文具,展现了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5

   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张青烈士理赔案:2011年8月17日,云阳县旅游局组织拍摄旅游宣传照片,皮筏艇遭遇激流倾覆,拍摄人落水失踪。云阳县消防大队前往搜索救援。消防战士张青在搜救中牺牲,后被公安部授予“烈士”称号。

   入选理由:团体人身意外险。事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不到1天的时间里,及时支付赔偿金20万元,并在张青被授予“烈士称号”后再次捐赠10万元的英烈慰问金,安抚烈士家属,为政府分忧,赢得了市委、市府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6

   中国人民人寿重庆市分公司断指工伤理赔案:2010年12月13日,某机械厂工人何某在上班时左手中指、环指、小拇指不慎被机器压断,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保险公司赔偿何某304440元。

   入选理由:该案属补充工伤团体意外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受伤后仅对评定为1~4级残疾进行赔偿,而5~10级伤残不在工伤保险责任范畴内。本案体现了补充工伤保险的转移风险职能,使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得到充分展现。

   7

   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投资连结险理赔案:2009年12月,客户刘某在银行渠道投保泰康赢家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保费100万元。2011年1月30日,刘某因为肺癌医治无效死亡,获赔身故保险金108万元。

   入选理由:该案属投资连结险。最近几年,因资本市场疲软,人们对投资连接保险持有诸多负面看法。本案说明,投资连接险除了具有投资功能外,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8

   永诚保险重庆分公司泰国普吉岛车祸理赔案:2011年10月22日,重庆一旅行团在泰国普吉岛旅游时车辆侧翻,坠入5米深山沟,造成20余人伤亡。其中2人重伤,1人死亡。

   入选理由:该案属短期人身意外险。随着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境外旅游热情不断高涨。境外游发生的意外事故处理更加困难。本案发生后,保险公司24小时联系旅行社跟进事故处理,第一时间解答保险索赔流程,并开通快速理赔通道。在收到受益人的相关资料后,仅两天时间完成上报总公司审批、分公司划款的流程,支付保险金。

   9

   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19万元理赔案:2011年5月19日,娄先生在平安人寿投保万能险和意外伤害险,年交保费6000元。6月16日,他在外出吃早饭途中,被一辆电瓶车严重撞伤,抢救无效死亡。

   入选理由:该案涉及万能型险种——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这个案件从理赔申请到结案仅花了1个工作日,超快赔付不仅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同,也获得了新的客户群。在成功给付后,客户又介绍了亲戚朋友来购买保险,让人们认识到保险在一个家庭失去顶梁柱时发挥的重要作用。

   10

   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私家车异地理赔案:2011年5月5日,黄某驾驶私家车经过广安市城南时,因车速过快,撞上路边一工地围墙后,又撞上保安亭,车辆前部和内部严重受损无法修复,判定为全损。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起异地出险、异地定损、异地索赔,第三方公估公司定损的典型案例,赔款金额120万元。中国人保财险在国内率先实现了异地查勘、全国通赔服务。本案就充分体现了“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的服务承诺。

2013年8月24日

保险期间,轿车发生单方事故,保险公司该咋赔偿?
     一审法院因车主刘鑫(化名)同意保险公司按定损车额的70%赔付,判保险公司赔修车费用的70%及路产赔偿款。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赔付,二审改判其赔偿刘鑫全部修车费用及路产赔偿款。 轿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同意赔70% 2009年7月,沈阳人刘鑫前往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的帕萨特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0年2月的一天,这辆帕萨特轿车行驶到沈大高速公路时,由于路面结冰、车速快,发生侧滑,撞倒...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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