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保了车险不予赔偿情况

 所属分类:  2013-9-18 14:50:44    加入收藏
2010年6月30日12时许,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今年47岁的鲁某驾驶一辆四轮拖拉机沿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许昌新区某路口时,与自西向东欲横过国道的由许昌新区社区某居委会居民尚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尚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发时鲁某不知情,继续驾车前行了400多米远的距离时被路人拦截。他急忙返回现场,将尚某送往许昌某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4000元。经医院诊断,尚某为左颞颅骨缺损,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

  经鉴定,尚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构成八级伤残。经依法认定,鲁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尚某事发前在许昌某环保公司工作;其住院96天,花费医疗费65278元;尚某支出鉴定费、停车费等其它费用1302元;四轮拖拉机在汝南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据此,尚某向许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鲁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334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鲁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尚某骑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鲁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事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87799.78元(含法院酌定的精神抚慰金1万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中的120150元。其余损失费用67649.78元由被告鲁某承担。扣除被告鲁某已支付的4000元,被告鲁某应再赔偿原告63649.78元。对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常见的保了险不予赔偿情况大致有如下六种。

  一是酒后驾车、吸毒、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酒后严禁驾驶各类机动车。由于酒后能使人四肢僵硬,记忆减退,操作车辆容易失控,风险难以预测,所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吸毒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吸毒对神经产生麻醉作用,吸毒者无法控制自己的大脑和肢体。更不能驾驶车辆,保险公司有理由对吸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赔偿。药物麻醉与吸毒有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从某种角度讲,吸毒也是一种药物麻醉,不同之处是药物麻醉有时是治疗某种疾病所需,但驾车有时效果是一样的。发生事故也属保险公司拒赔之列。

  二是无证驾车或与准驾车型不符。

  无证驾车与准驾车型不符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当事人其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三是逾时报案,报案不实。

  每个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要求客户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定时间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调查评估,作出结论,若超出一定期限,保险公司可能无法进行调查取证,责任也只能由客户自己承担了。若客户在发生事故时虚报案情,以套取高额保险,这违背了诚信原则,不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发生事故未通知保险公司。

  发生交通事故未通知保险公司与逾时报案一样,保险公司是不会找你理赔的,如果客户不报案,就拿不到赔偿金。这是保险公司履行理赔责任的一个首要条件。

  五是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付客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

  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如果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客户都无权与第三者私下签订协议,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客户的投保合同进行理赔。如果客户与第三者私下达成协议的,超出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客户自己承担。

  六是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发生转卖、赠送他人或其他一些改变权属行为时,都必须登记过户,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只能由原车主承担责任。如果车主改变了用途等事项,应该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登记和评估损失。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拒赔事件时常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究其原因实际上问题就出在保险合同本身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了一系列的免责条款,其中可能有部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作为投保人对此并无绝对的选择权,仅有相对的选择权,因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约定都是类似的,投保人在明知的情况签订合同几乎也是别无他选。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尽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对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范围与免责部分的具体划分。签订合同后发生损失的,在索赔过程中遇到保险公司无理拒赔,不能自认倒霉或者拿到部分赔偿金额便草草了事,若是实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果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此类保险合同纠纷。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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