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12时许,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今年47岁的鲁某驾驶一辆四轮拖拉机沿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许昌新区某路口时,与自西向东欲横过国道的由许昌新区社区某居委会居民尚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尚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发时鲁某不知情,继续驾车前行了400多米远的距离时被路人拦截。他急忙返回现场,将尚某送往许昌某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4000元。经医院诊断,尚某为左颞颅骨缺损,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
经鉴定,尚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构成八级伤残。经依法认定,鲁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尚某事发前在许昌某环保公司工作;其住院96天,花费医疗费65278元;尚某支出鉴定费、停车费等其它费用1302元;四轮拖拉机在汝南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据此,尚某向许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鲁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334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鲁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尚某骑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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