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知识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18 15:08:06    加入收藏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田东县汽车总站雇请的司机梁某在合法保险期内意外死亡,而被告财保田东分公司以死者梁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的理由而拒绝理赔”。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赔偿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汽车总站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33875元。

     2008年3月13日8时22分,原告雇请的驾驶员梁某将停在本站检测台北侧停车场内的桂L21550号中型客车启动后,下车检查车况,不料该车突然自行向前行驶,情急之下,梁某用双手推顶该车,欲使该车停下,但该车继续推着梁某往前行驶,最后该车车头撞在停车场内停住的桂A71352号大货车车身右侧,而梁某被挤压在两车之间当场死亡。田东县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梁某无责任,并组织车站和梁某家属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车站方赔偿梁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33875元。随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梁某是事故车辆的合法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而不是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赔偿责任。拒绝了原告赔偿请求。

     原告随即向田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第三者赔偿责任,赔付原告133875元。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车辆在财保田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期内。原、被告争议焦点是:死者梁某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双方对此问题均有不同的解释。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受害人梁某在车下被夹撞致死,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条件,责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赔付受害人梁某的费用。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车辆行驶知识:

   车辆行驶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五)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五十公里。

   (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2013年2月28日

节后车险理赔高峰期 异地出险取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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