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大损害赔偿
但在最近的一次试驾福特野马时,她失手了,将百万跑车撞到报废。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审此案。杨女士被4S店索赔108.7万元。
昨天上午,29岁的杨女士到庭参加诉讼。她说,今年2月4日,她应北京丰宝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丰宝驰公司)的邀请,参加其组织的试驾活动,当天发生了碰撞意外。
当时,朝阳交通支队认定事故由杨女士负全责。
丰宝驰公司则否认“邀请”一说。该公司的代理人称,当天是杨女士来店看车,并要求试驾。在审查了杨女士的驾驶证,并向其详细介绍了车辆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试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将一辆性能完好的进口原装福特野马小轿车交付杨女士驾驶,并安排公司业务员陪驾。事故发后,丰宝驰公司认为杨女士在试驾中存在着严重过错,起诉要求杨女士赔偿其损失108.7万元。
昨天上午,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评估人员称,被撞车辆主控安全系统、气囊、方向盘、转向机、副车驾、空调系统、冷却系统等均需更换。“我们认为车辆没有必要再修理,修理费要远大于新车的购置价”。目前,该车的市场零售标价为138万。
杨女士不同意赔偿。杨女士称,丰宝驰公司自身也存在问题。她回忆说,自己上车开了800米左右,挂的是二挡,速度并不快,因前面有一辆车车速很慢,工作人员让其超车,等她回到正常车道时,“我就感觉车尾在摇摆,不到一秒钟,就发生了侧滑,撞向左边”。
谁的责任导致试驾撞墙
丰宝驰公司的代理人称,杨女士在试驾时高速超车,且交警勘查时没有发现刹车痕迹,说明杨女士操作失误导致车辆撞墙。
杨女士辩称全责事故认定是简易程序处理的,因在试驾中其朋友受伤她去了医院,并不在现场,事后警察找她签的字。
杨女士称,她受丰宝驰公司邀请去京港公园试驾,到场时,工作人员说京港公园试驾场地被占用不能使用,让她去公园外的社会道路试驾。上车前,她特意询问过车辆的手续、保险情况,陪驾人员表示手续齐全,她才放心驾驶。
昨天,丰宝驰公司的销售经理李先生到庭承认,未上牌照的车按国家规定不能进入社会道路行驶,他们确实存在过失,“还没有来得及上牌,因此也没有保险”。另外,他称工作人员已向杨女士介绍了车辆的注意事项等。
车本身是否有安全隐患
杨女士称,事发后她看到车辆轮胎磨损严重,因此在昨天的庭审前向法院申请对车辆的轮胎进行检验。
昨天,法官宣读的鉴定结论称,该车的后轮胎磨损严重,已磨损至磨耗标志,相关规定明确“当胎面磨损至磨耗标志时,应停止使用”。
杨女士称,“车的后轮胎磨损严重,说明车本身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不具备上路条件,且试驾属于赛车性质,车速很快,一旦上路发生事故的几率非常高”。
交通事故三大损害赔偿
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人身方面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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