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自燃险的介绍
2000年2月11日凌晨2时左右,代班司机冷永祥驾驶湘JX0538号出租汽车行驶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玉霞路地段的时候,汽车引擎盖下突然起火。虽然火势被扑灭,但由于汽车油箱接火,整车仍被烧毁。
冷永祥随后向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德分公司业务处理中心拨打了出险报案电话。该公司当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查勘。此后,该出租汽车的产权单位常德市青舟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口头向人保常德分公司及武陵区支公司提出保险理赔要求。两级保险均公司答复,这起事故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的“自燃”,由于该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000年3月8日,谢春杰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湘JX0538号出租汽车是其私有,挂靠在常德市青舟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1月16日,向常德市青舟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保险费3000元,由该公司于当月18日向人民保常德武陵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在车辆起火毁损后却拒绝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
人保常德市武陵区支公司在答辩中指出,本案属“自燃”,由于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不应赔偿,并出具了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结果———“基本上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三个方面。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常德市青舟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是谢春杰,谁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二是保险条款中的“自燃”,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办理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不,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本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不过几十元,而在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因此,投保自燃险还是很有必要的。
专家介绍,尽管车身险中有对火灾赔付的条款,但那是指外来火源,自燃属除外责任,只能单独购买。
您的爱车投保自燃险后,一旦遇到车辆自燃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一位保险公司人员告诉记者,在汽车发生自燃后,投保人可先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向工作人员报车牌、发生意外的时间、地点、原因,保险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车辆进行鉴定后,确定为自燃的便可以理赔。
在车辆投保时,车主一般很少会注意到这款产品,但不可否认,对于车辆自燃,这个小保障很可能发挥大作用。加保附加自燃损失险后,因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是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保险公司将对机动车自身的损失进行赔付。此外,对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在赔付金额内。
不过,有关人士介绍,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拒绝赔付。
平安产险车险部工作人员介绍,附加自燃损失险的成本并不高,其中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车辆价值大,保费相应就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相比新车来说,旧车更应该上自燃险,因为车可能已经开了好几年,自燃的风险肯定会增加。此外,一些营业货车也有必要选择自燃险,以有效地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