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维修厂被盗,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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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8 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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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车辆丢失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6月16日,北京银行为该单位一辆本田阿科德小型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又称车辆损失险或主险)及附加险中的盗抢险等险种。当日,朝阳保险公司向北京银行签署了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2004年6月18日止的车辆保险单。
保险单中规定了盗抢免责的条款,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不论何种原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单中又明确规定,附加险条款与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而保险单的附加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车辆保险计算
2004年4月15日晚,北京银行司机将保险车辆驾至某汽车维修企业。次日,该车辆被盗,北京银行向朝阳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一中院审理后查明,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对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盗抢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进而确定保险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被盗,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一中院认为,盗抢险作为附加险,属于投保人需要另行支付保险费用而承保的险种。盗抢险中的特别约定的条款优先于保险条款的效力,在二者矛盾时,应当适用盗抢险中的特别约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盗抢险中规定了保险车辆被盗赔付的条件是,保险车辆被盗窃,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就负责赔付。即只要符合盗抢险赔付的上述条件,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付。这种约定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相矛盾,应当适用盗抢险中的特别规定。
最终,一中院判决朝阳保险公司赔偿北京银行因车辆在维修期间丢失索赔的保险金17.92万元。
.“全险”概念不准确
很多保险代理人为了“放大”险种的保障能力,吸引客户,往往跟客户介绍“全险”概念,即投保车损、三责、车责、玻破、盗抢、不计免赔这几个险种,实际上这一概念带有误导倾向,会暗示客户投保“全险”可以为所有风险或各种意外提供保障,但实际上提供保障的范围在所投保的条款上十分明确,仍有部分风险无法得到保障。...
查看全文>> 新公式的建立
按照考察目的的不同,赔付率的计算可以有不同的公式。
如果我们需要对历史进行统计分析,那么我们将现行公式中的赔款支出修正为责任赔款,即:
赔付率=(责任赔款÷保费收入)×100% (公式1)
以此即可以计算出过去经营年度内的赔付率。但在确定责任赔款时,则要借助现代电脑功能。随着电脑在保险系统承保、理赔和核算过程中普遍而深入的应用,这一计算公式则更具可操作性。例如:1997年承保的业务,一般情况下到1998年底其责任全部完结。利用电脑将1997...
查看全文>> 2013年9月11日
撞了一辆自行车,造成第三者重伤如何理赔 永安保险河北分公司来了几位特殊的客人,邯郸市磁县交警队相关人员和永安保险河北公司承保的标的车受害方,他们来公司反映理赔问题,并要求及时解决。
据悉,承保车于2012年11月18日撞了一辆自行车,造成第三者郭某重伤,截至2013年3月11日,郭某在医院花去医治费34万余元,标的车司机垫付2万元后,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目前已被刑事拘留。郭某家属因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多次找到磁县交警大队及磁县政府部门,并多次进京上访。为安抚伤者家属心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磁县政府及交警大队研究后...
查看全文>> 2013年7月11日
一起驾车撞坏他人房屋的车险案例分析 雷某驾车撞坏他人房屋并致人重伤、死亡案
〔案情〕
1990年11月18日16时30分,被告人雷某(男,32岁,驾驶员)驾驶贝利牌大型货车往贵阳方向行驶。行至第210国2294公里路段时,发现公路左侧迎面走来几个行人,遂立即向右拐。因车速太快和制动器有故障,大货车将路旁冯某家的房屋石墙碰倒,致冯某的5岁儿子当场死亡,冯某亦被房屋倒塌压成重伤。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在制动器有故障的情况下超速驾驶,在躲避行人时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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