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车辆丢失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6月16日,北京银行为该单位一辆本田阿科德小型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又称车辆损失险或主险)及附加险中的盗抢险等险种。当日,朝阳保险公司向北京银行签署了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2004年6月18日止的车辆保险单。
保险单中规定了盗抢免责的条款,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不论何种原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单中又明确规定,附加险条款与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而保险单的附加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车辆保险计算
2004年4月15日晚,北京银行司机将保险车辆驾至某汽车维修企业。次日,该车辆被盗,北京银行向朝阳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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