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所属分类:  2013-9-20 22:18:04    加入收藏
2013年5月22日,丁某在乘坐张某驾驶的马某的鲁LW9828号牌客车行驶至于里镇赵家辛庄村口路段处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丁某受伤。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当即被送往五莲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4天,共支出医疗费51552元。 后马某与丁某达成赔偿协议,马某共赔偿丁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马某赔偿完毕后,因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 责任险,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丁某的伤情与其自身疾病有关,故申请鉴定本次事故与丁某伤情的参与度。经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的伤情即颈4-5、5-6椎间盘突出,头皮裂伤,行颈椎切开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手术治疗后现颈部活动严重受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丁某的脊柱损伤构成第九级伤残;其上述病情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参与度约为60%。

  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司法鉴定认为交通事故对丁某的伤情造成的影响为60%,那么丁某的所有损失均应按60%的比例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次住院治疗完全是因交通事故引起,故所有的损失均要由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60%的比例计算。

  哪种意见更符合实际要求?记者采访了中民保险网保险专家刘瑞,她说,“丁某的损伤后果是交通事故致伤和其自身疾患退变共同作用所引起。根据丁某的病历记载记载,丁某在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症、颈部外伤”, 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意见为,“ 颈椎间盘突出症”此类疾病通常为退变性自身疾患,此类疾患有时可表现为无临床休征及症状,但在外力影响下即可引出症状,一般外伤对于正常人群不会造成大的危害,而对已有颈椎病病理基础的人群,则可能引起神经根损伤,甚至脊髓损伤等较为严重的结果。”本案中丁某既往除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外,自身健康状况尚可, 在乘车遭受头颈部外伤后,即出现神经损伤症状,充分说明了丁某是在自身原有疾病的基础上,经外伤导致从而出现相应后果。所以丁某的第九级伤残是交通事故造 成的损伤和自身的原有疾病相结合而造成。

  此外,刘瑞认为,丁某的大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丁某在事故发生前,虽有自身轻度颈椎蜕变,但此病情并不影响丁某的正常生活,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休息等情况出现。丁某的此次住院治疗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应由肇事方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参与度。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因丁某购买了相关的交通事故保险,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但残疾赔偿金按60%的比例计算,保险公司共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2万元。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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