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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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6: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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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驶离现场,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免责而不必理赔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北京华夏飞阳科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其尾号为1670的小客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2010年3月24日,原告司机张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路口碾压行人郭某并驶离现场,后张某被交通警察追回,郭某因伤势过重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北京市朝阳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朝阳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被告以张某逃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原告认为,公安、检察、法院均未认定张某有逃逸行为,被告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5万元。被告辩称,张某驾驶保险车辆驶离事故现场,是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保险车辆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驶离或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在投保时已声明充分了解上述条款内容,并知悉其法律后果。司机张某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审法官王磊表示,第三者责任险是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配给保险人承担。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却不能用责任保险的方式予以转移,这就是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之所以将保险车辆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列为责任免除的原因主要是该行为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如果交通肇事后驾驶人逃逸也可以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投保的侵权人就可以几乎完全置身于赔偿之外,这势必导致侵权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救助等义务。2013年8月27日
成都违章成都交警夜查违法运渣车扣分之外驾照还要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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