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牌撞伤人 保险公司须赔偿

 所属分类:  2013-9-21 16:44:00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老张既没驾驶证,也没给摩托车上牌,就开车上路,一不小心撞倒路人阿金。交警大队认定老张负全责。重伤的阿金等着赔偿,可是老张和保险公司却起了争执——保险公司以老张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老张偏偏不认这个理。     无证无牌撞伤人     2010年11月28日清晨6时许,老张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出门办事,行驶途中,不慎撞到路人阿金。警方调查发现,老张既没驾驶证,也没给摩托车上牌。     几天后,溧水县交警大队出具认定书,认定老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老张在出事时驾驶的摩托车已经投保,即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11年2月25日二十四时止,他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谁知被保险公司拒绝。     阿金见老张没有支付赔偿,无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要求老张和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对此,老张认为,肇事车在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交强险,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须赔偿     近日,该案在溧水法院开庭。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老张负事故全责,而且无证驾驶车辆,属于交强险中的免责条款,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老张自行垫付的费用也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当事人按责分担。     交强险条款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被保险人因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财产损失除外)承担垫付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阿金的人身伤残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阿金的合理损失为12001.8元,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1662.8元。老张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的医药费5735.09元,但由于他无证驾驶,因此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财产损失除外)承担垫付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返还。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阿金11662.8元,老张赔偿339元。

201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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