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以垄断服务和霸王条款引发的纠纷最多

 所属分类:  2013-9-21 17:31:05    加入收藏
 除了常见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也逐渐成为汽车消费侵权的“高发区”,其中,以垄断服务和霸王条款引发的纠纷最多。

 

  根据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陈朝辉介绍,汽车投诉中,超过30%的投诉来自汽车合同违约。消费者反映,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合同违约包括经销商隐瞒或者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关于车辆的真实情况;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车辆、办理上牌、交付险种等手续;擅自提高车价、增加收费项目等。由于买卖双方在合约订立中不对等的地位,消费者往往都是无可奈何选择按照格式合同签订协议。

 

  去年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不仅禁止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汽车交易、物业服务和旅游等七种类型的合同都必须报备,否则将罚五万元。“修订草案”对过去汽车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比如“只修不退”、“不可抗力不担责”、“本合同解释权归销售公司所有”进行了修正,最大范围地保护了消费者。

 

  在今年3·15前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对诟病已久的保险霸王条款进行了整改。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对机动车损害进行赔偿。而目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事故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即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若属于无责方,就难以享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保险公司一贯执行的“无责免赔”将被叫停,最大限度确保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

 

  与此同时,《通知》亦对“高保低赔”的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通知》出台前,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是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理赔时却按照旧车实际价值进行。如,购买一款汽车花费10万元,五六年后,这辆车的实际价值要打个折,却还是按照新车价格来购买保险。此后,被保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付,保险公司却按照打折后的旧车价值来赔付。大多数车主认为,“高保低赔”是对车主的“霸王条款”。为此,《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按照新规定,原价20万元现在价值为10万元的旧车,将少交千元投保费用。

 

  此外,《通知》的一大亮点还在于明确规定车险费率与风险水平挂钩。保监会透露,新的费率标准可能在7月1日实行。新规规定,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将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挂钩,这意味着同价位车型的保险费率系数也会不同。若一款车型经常出事,被召回,费率系数就升高;同时,同价位的进口车与国产车,前者因为维修费高过国产车,其车型费率系数或高于后者。

 

  在汽车消费的过程中,商家往往是占据绝对的强势地位,对于商家提供的服务,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这无疑对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一种侵害。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无奈接受了不平等的服务合同之后,一旦出现问题,商家都会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处理,令消费者申诉无门。减少消费侵权,就要从改变消费双方的权利和地位做起,打破格式合同和叫停霸王条款,都明显提升了消费者的话语权。

2013年7月30日

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被挂靠单位有赔偿责任吗?
    接听时间:2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李允治(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   刘先生: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被挂靠单位有赔偿责任吗?   李律师:所谓“挂靠”是指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依附于另一个民事主体,且前者以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后者向前者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挂靠在法律上有别于雇佣和代理,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单位名义,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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