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无牌不赔”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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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21: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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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近日昆明中院给出明确的答案:不是这样。我省首例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昨日终审宣判:保险公司败诉。法院认定了“车辆不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不生效”为格式条款,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事件:新车被盗保险公司不赔
去年12月15日,李先生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为其“起亚”牌新车购买了盗抢险。不料今年1月4日,新车被盗。但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条款,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
案件至今未破,车辆也未缴获。李先生诉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损失1748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五华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系“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并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174800元进行全额赔付,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法院:“无牌不赔”属格式条款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并按保险单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双方存在车辆保险合同关系。虽然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对盗抢险的保险期间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但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经向李先生作出明确说明此免责条款。同时该条款为上诉人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与李先生协商,依法应该认定为格式条款,故不产生效力。
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明知道李先生所投保车辆是新车,无交管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却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费。现李先生的车在保险期间内被盗,公安部门至今未追回该车,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昆明中院于昨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希望废止保险业的顽疾
李先生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建议,消费者购买新车后要特别注意加强新车的防盗措施,并尽快办理正式号牌,以免类似“新车过渡期”发生的盗抢、交通肇事和保险拒赔风险。
2013年9月14日
车辆行驶证未按期年检 出险能否获赔 一起追尾事故让蔡先生的小轿车车头凹陷,损失了近6万元,满以为买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只需坐等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没想到,因为车辆行驶证未按期年检,蔡先生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
去年12月份,蔡先生驾车行驶在广园东路笔村立交路段,因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一辆轻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轻型货车车尾部位受损,自己的车头发生严重凹陷。经交警认定,蔡先生负全责。
蔡先生后将受损车辆送至某修理厂维修。初步测算,蔡先生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约为6万元。“我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但是在向...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29日
头天才投保次日车被偷 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疑车主骗保拒赔,其理由未被法院采纳 头天刚给车上保险,次日车就不翼而飞!到底是投保人骗保还是确有此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为此争执不下。保险公司坚持以投保人“骗保”为由拒绝按约定赔偿,罗某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罗某在2003年11月11日向佛山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的车投保,11月12日,保险公司即出具保单一份,对被保险人、保险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单签发后第二天即11月13日,罗某发现自己停放在某店铺门口停车位上的车不见了!他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迅速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
查看全文>> 每年都会有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对于交了保险的车主们,可别说“好在买了保险”,还有很多需要关注的小细节,一不留神,后果很严重。以下这个例子就是最好的说明。
如果仅仅因为年检超时了几天,或者驾照刚刚过期,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呢?最近,在杭州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纠纷。就因为车子的年检超时了2天,车主近20万的保险款打水漂了。
而记者就此采访了数家保险公司,发现类似的事件还真不少——据记者统计,各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中,就有大约5%是因为“年检超时”、“驾照过期”而引发的。
开车撞到骑电动...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29日
被盗车钥匙存档 为何保险公司少赔 “汽车丢了去报案,公安局照章把我的车钥匙和行驶证存档了。可是我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他们告诉我,没有车钥匙和行驶证就得少赔8000多元,有公安局的收据都不行。”曾先生无奈地说。 去年年底,曾先生的桑塔纳2000被盗。今年1月14日,他到海淀公安分局报了案,根据“机动车偷抢报案须知”规定,“车辆价值16万元以上的,须将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交公安部门存档”,曾先生把两样东西上交后,公安局给了他一张“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其中写明“行驶证、钥匙3把已存档”。 失主事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密云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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