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附加费用率只定上限

 所属分类:  2013-9-22 21:19:43    加入收藏

高门槛将致大小公司冷热不均车主肯定受益,具体尚不明朗
  在深圳试点近一年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又有新进展。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近日完成了意见征集,有消息称,完善后的终稿经有关部门审核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对于这次车险费率改革,业内认为大公司将受益更多。由于新规对可单独开发费率的公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此外,附加费率的设定也未有下限的限制,可能使小公司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小公司无缘浮动费率
  对于备受关注的商业车险浮动费率进展,《意见稿》中圈定有权单独开发车险费率的公司,而经过6个条件筛选之后,入围公司寥寥无几。根据规定,可以单独开发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公司必须满足“经营车险3年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车辆达到30万辆次以上”等多个条件。
  而以公开信息来看,目前符合独立开发新车险产品的仅有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等少数大型车险公司,而这也意味着小型财险公司将无缘独立定价。
  今年3月,深圳保监局出台了《深圳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由深圳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该方案旨在实现高风险车辆高费率、低风险车辆低费率,方案预期将有80%的车辆获得更为优惠的保费折扣。而记者查询了深圳保监局的数据发现,今年3月至5月,保险公司平均保单保费为4768.39元,比同比下降4.64%,其中个人车辆单均保费4554.87元,同比下降6%;团体车辆单均保费5376.23元,同比下降3.6%。照此比例估算,此次车险费率改革仅在2011年即可为深圳车主节约保费支出约4亿元。
  如果照深圳的试点情况看,浮动费率可使车主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不过,业内人士称,即时真正市场化,大的财险公司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没有必要大幅降价,而且行业协会也会干预低价竞争。
  附加费用率只定上限
  记者注意到,在此《意见稿》中规定,“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据专业人士向记者解释,“保险定价原理(保费费率)=纯风险费率+附加费用率”,附加费用率中包含有手续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税费、利润率等几个要素。
  从保监会的这项规定来看,“限高不限低”的方式意在控制附加费用率,但这是否能实现降低商业车险保费的效果呢?“以5000元的商业车险保费为例,35%的附加费用率上限就意味着,附加的费用不得超过5000×35%=1750元。”上述专业人士表示,“其实35%的附加费用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并非‘丰厚’,以税费来说,营业税、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等就将近占去9%了;手续费比例在15%左右;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包括职场租金、办公设备、员工工资等,一般大型的公司可能有10%左右,小公司可能更高;此外,保险公司还需保证一定的利润率。”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的公司的附加费用率都在22%—31%之间,低于了保监会的最高限制要求,“目前情况下,继续压缩的空间不大”。
  霸王条款并未更改
  对于车主们反映强烈的“高保低赔”、“无责免赔”条款,在此次《意见稿》中虽有提及,但并未有实质性更改。记者查询发现,在《意见稿》中只提及,“高保低赔”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时,可以参考行业协会制订的折旧率。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关于“无责不赔”问题,则也只表示“规定车险条款应当责任明确,将所有涉及责任免除的条款集中列明,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2013年4月10日

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或保险理陪、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损失鉴定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三种。他们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保险代理人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领域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日本大量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机构开展的。在我国刚刚恢复保险业务的时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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