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被自己的车撞死 车险赔吗
2012年1月20日22時,萬師傅將自己駕駛的變型拖拉機停放於浙江嘉興海鹽縣西塘橋街道劉庄村萬家?10號自家的晒谷場上,因該變型拖拉機不慎溜坡將萬師傅頂到圍牆上,造成了萬師傅死亡的交通事故。萬師傅的變型拖拉機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都路營業部參加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其中死亡賠償金限額為人民幣11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1年11月8日零時到2012年11月7日24時止。
事故發生后,萬師傅的家人曾向保險公司提出在交強險內保險理賠申請,但被保險公司予以拒絕。2013年4月22日,萬師傅的家人以責任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萬師傅家人死亡賠償金110000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答辯稱,萬師傅之事屬於意外事故,並非交通事故,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的規定,交強險理賠對象不包括被保險人,本案受害人萬師傅就是被保險人,所以不屬於保險理賠的范圍。
海鹽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事故車的實際駕駛人就是萬師傅,又是被保險人,萬師傅家人主張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故駁回了萬師傅家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原因是過錯還是意外不影響交通事故的定性。但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交強險賠償的受害人即“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險人(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此案事故發生時,事故車並無其他人員,萬師傅就是事故車的實際駕駛人,因而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