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的保险纠纷案

 所属分类:  2013-9-26 13:20:40    加入收藏

 新华网昆明7月16日电(记者 王研)记者从云南省昭通市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的保险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保险公司不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车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1万元。

  2010年6月徐某某将自己的小型客车向安邦财保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上载明该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并特别约定:行驶证车主为徐某某,该车实际归徐某某所有并归其使用。2011年1月,谭海富驾驶该车由镇雄县往威信县方向行驶时,途中车头左侧与行人陈绍云相撞,后陈绍云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谭海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则,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车主徐某某支付被害人亲属相关费用14万余元。

  2011年7月,徐某某向镇雄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邦财保按约定给付原告因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金11万元;安邦财保则认为,原告未按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且事故是原告将投保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造成的,应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只能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向驾驶人追偿,仅对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免责。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在免责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未明确规定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证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在24小时内报案是被告免除保险责任的事由。由此判决,由安邦财保支付徐某某11万元。

  宣判后,安邦财保不服,向昭通市中院提出上诉。昭通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此案时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法律为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保险事故发生后,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都应当按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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