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车辆购置税上保险的“行规”是否合法?

 所属分类:  2013-9-26 18:44:13    加入收藏

  邱宝昌(下称“邱”):很明显,这是“霸王条款”。它不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违反了保险法。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违反了第8、9、10条所保护的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如果消费者在上车险时知悉这个“行规”,保险公司又不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则侵犯了其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记:违反了保险法哪些规定?

  邱:保险法第55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价值就是车的实际价值,车辆购置税不是车辆本身价值,不能将购置税搭进车价计算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属于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超过部分自然无效。

  记: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制定的“豫产自【2009】24号”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邱:自律虽然是协会的主要职能之一,但自律不能侵犯他人权利。这个文件作出的给车辆购置税上保险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当然无效,不能作为向消费者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记:对于多收的保费,车主是否可以要求退还?

  邱:上述保险法第55条第三款的规定很明确,车辆购置税是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投保人当然可以要求退还。

  记:通过什么渠道退还?

  邱:投保人可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也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诉举报,向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乃至向法院起诉。

  记:您认为保监局是否起到了监管作用?

  邱:保监局是负有保险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遗憾的是,保监部门并没有及时查处“行规”,一定程度上默许自律共同体“我行我素”。

  记:保险行业协会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邱: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职能之一是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自律公约、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进行处罚。可以看出,保险行业协会放任自律共同体搞价格同盟,把车辆购置税加进车价达成垄断协议,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1条、第16条规定的行业协会行为。

  记:我注意到这个自律共同体是一个未经民政部门注册的组织,属于非法组织。您怎么看?

  邱:这个组织由当地多家保险公司组织形成,虽没在民政部门注册,但其实施垄断的行为已经起到,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这是一个通过非法组织形成垄断协议的案例,对这个非法组织的发起者、组织者,应当进行调查处罚。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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