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昌(下称“邱”):很明显,这是“霸王条款”。它不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违反了保险法。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违反了第8、9、10条所保护的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如果消费者在上车险时知悉这个“行规”,保险公司又不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则侵犯了其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记:违反了保险法哪些规定? 邱:保险法第55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价值就是车的实际价值,车辆购置税不是车辆本身价值,不能将购置税搭进车价计算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属于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超过部分自然无效。 记: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制定的“豫产自【2009】24号”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邱:自律虽然是协会的主要职能之一,但自律不能侵犯他人权利。这个文件作出的给车辆购置税上保险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当然无效,不能作为向消费者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记:对于多收的保费,车主是否可以要求退还? 邱:上述保险法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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