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的改革条件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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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6 23: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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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财险业未来走向的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或将于今年年中启动。上海证券报昨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车险联席会议上透出的信息显示:车险改革的各项条件已基本成熟、各项准备工作已陆续完成,预计正式改革可能于今年9月之前启动。
改革条件已成熟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此次联席会议上,保监会财产险相关负责人用了一个半小时,围绕着“为什么改革”、“能不能改革”、“怎么改革”、“改革后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进行了解读。
众所周知,车险是我国财险业务的支柱型产品。记者从上述议上获悉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商业财险(剔除交强险、农业险、信用险)一共赚了200亿,其中商业车险利润贡献八成。“我们不能拿着几年不变的产品向公众销售,所以需要市场化的改革,需要制定市场化的产品。”上述负责人阐述了改革的初衷。
上述负责人在会上透露,改革的各项条件已基本成熟。一是法律环境,有专门的财险公司产品管理办法,这是制度上的保障;二是技术条件已具备,包括平台建设、承保理赔信息查询建设;三是行业市场环境,已进入良性发展;四是偿付能力在上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类监管体系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此外,无论是改革制度设计(《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新条款修订工作、参考纯损失费率测算,还是代位求偿、车险信息平台、理赔单证标准、理赔流程标准等改革配套工作,围绕车险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都已陆续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具体何时实施、何时切换示范条款,会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在会议答疑时,参会人员提出了车型车价库何时上线的问题,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称,争取在今年9月完成,且车型车价库的上线时间可能晚于示范条款的执行时间。据此推测,改革可能在今年9月之前开始启动。
赔付成本将上升
车险费率市场化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改革的推进将带来保险责任扩大而费率却面临下调压力,故中短期内对行业整体盈利造成一定冲击。事实上,今年以来,财险业承保盈利已经出现下滑趋势。
从监管人士在此次会议上的解读来看,此次改革对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能否满足社会预期(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问题);二是赔付成本可能上升(代位求偿、保险责任扩大、车险保额采用实际价值、附加费用率不足等);三是可能出现恶性竞争;四是挑战监管方式(配套制度、预审机制等)。
根据最新确定的改革步骤,改革初期,各家财险公司将参考使用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示范条款,行业协会将据此收集行业数据,测算制定参考纯损失率,改革初期可能将持续三至四年。然后,符合条件的财险公司再根据自有数据拟定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最终形成“以协会条款为基本保障、公司个性化条款为补充的多元化商业车险条款体系”。
这样一来,大型财险公司真正具备自主定价权的时间将是三四年之后,那么从时间上来看,整个行业的价格战可能会晚于此前市场预期。但赔付成本将很快随着示范条款中保险责任的扩大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进而综合成本率上升,承保利润率下滑。
据主流投行人士预测,未来几年内,在行业景气度下降及车险改革的影响下,整个财险业承保利润下滑将是大概率事件。但大型财险公司尤其是上市保险公司由于核心竞争力已经形成,预计下滑的速度将小于整个行业。
消息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由保监会下发到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随后,汽车商报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得到了确认。
从草案对外公布的信息来看,对于保险业惯例“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消费者普遍抱怨的“霸王条款”仍未明确废止时间表。法律界人士表示,相比业界的期盼,此次市场化改革仍然显得“保守”。
改不掉的“霸王条款”
对于外界普遍指责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现象,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显示这些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只是个别词语有细微差别。以一家较大的保险公司的相关合同为例,该合同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同还补充规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责不赔”,全国各地法院已经有一些判例,无一例外都是判决“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不赔”为无效条款。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很多车主怕麻烦,不愿意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终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汽车商报记者。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杰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二是许多车主为了维护权益,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同时也导致了车主很难享受来年的续保优惠。”
“高保低赔”的不合理条款同样令众多车主感到烦恼。近日,记者在北京朝阳北路某加油站,遇到了前来加油的车主陶先生,“8年前我买了这辆轿车,按理说,理赔数额应该与交的保额是一样的。可是在2010年续保合同中,车损险保险金额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却仅为10万多元。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元,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元。对于这样的规定,我也表示过不满,但是又有什么办法呢?去了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陶先生颇感苦闷。
消费者利益诉求缺失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作为合同一方的车主是作何反应的呢?
近日,本报进行了一项有关车主对“车险满意度”的调查。与以往满意度调查不同的是,本次调查采用随机的形式,侧重于车主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期望值度调查,包括“待提高项目服务关注度排名”和“改革关注度排名”两个分项。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待提高项目服务关注度排名”调查中,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两项问题显得比较严重,在“改革关注度排名”调查中消费者对《征求意见稿》降低保费和废除不合理险项显得尤为突出。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改革,提高透明度一项在此前调查中是没有的,此次增项也是为了倾听消费者对于保险改革最真实的声音。”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云平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只对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意见征求,没有顾及消费者的利益诉求。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该《征求意见稿》成为法律文件之前,毫无任何权利可言。由于消费者信息渠道比较窄,无从申请听证或意见征求,无法左右保费、费率的变化,显得比较被动。
保险公司内部难平衡
一位看过此通知的某财险业务总监透露,该文件重点在于,将改变以往车险费率条款单一、全国费率一致的状况。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今年深圳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所做的全国性意见征集,完善后的终稿经有关部门审核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此次费率将采用渐进改革的模式,先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一个行业参考条款,再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综合成本率(赔付率+费用率)确定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优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及盈利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仍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
具备单独开发权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越低说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可以在行业参考条款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但不得减少保险责任;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且历年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累计100万辆次以上的保险公司也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
可是记者调查发现,在2012年初有资格独立开发新产品的公司仅包括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等少数公司。财保界“大佬”人保财险也被“拒之门外”,只因难以满足《征求意见稿》中“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要求。
“全国的车险其实都是一个产品。”保险行业分析师程宝山评价,“这对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十分不利,一方面它们没有市场规模,难以大面积摊薄成本实现盈利;另一方面它们能创新突围的方向也不多。”
程宝山认为,费率市场化对车险业务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符合“具有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要求的企业基本上是国有大型企业,处于行业高端,难免会形成市场垄断。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不掌握政策资源,发展将会越来越困难,为求生存,市场价格战可能会再次出现。
(汽车商报)
酝酿已久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最近又有新进展,据悉,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车辆实际价值的计算方式,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车主来说,新的计算方式可以省下一大笔车损险保险。对于车险费率改革具体何时推行,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时间表。
首次明确“实保”算法
车辆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赔偿时却要将车辆按购置价折旧,按实际价值理赔。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理赔,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格。商业车险“高保低赔”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被车主们称为车险产品中的霸王条款。
去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确认将实行“实保实赔”,明确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但对于实际价值如何计算,却并未作详细阐述。
保监会此次下发《通知》中首次明确机动车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计算标准,即实际价值=(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1±0.1)。
此外,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保险金额,“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如果超出了这一浮动范围,或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的,应该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取得投保人的书面确认。
“实保”实施后车龄长更划算
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承保金额越高,保费越高,“实保”实施后,对于新车车主影响不大,但对于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比如5年以上的车来说,相对比较划算。
举例来说,比如车主为一辆新车购置价为30万元的车投保,由于已使用多年,折旧后实际价值只有15万元了。按现行车损险保额,最低只能在新车价基础上下浮20%,即按24万元投保。这辆车如果发生全损,无论是按30万元还是24万元投保,最高只能按实际价值15万元赔偿。但按照最新办法,只需按15万元投保即可。这最高的30万元与最低的15万元保额相比,其保费相差可高达千元。
费率改革暂无时间表
据了解,早在2001年车险费率改革开始,2003年正式推广至全国,但推广实施后却让整个行业陷入价格战中。2006年保监会推出三款车险条款并规定费率最低下浮20%的限制,才使各家保险公司火热的价格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被寄予厚望的车险费率改革也基本宣告失败。
此次保监会下发的《通知》再次引起人们对车险费率改革的关注。新通知明确费率机制依然按照三个层级来执行。一是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定的商业车险费率;二是综合成本率表现较好的公司,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增加提高理赔服务条款;三是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较优质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有业内人士指出,改革方案有可能在今年5月推行。
对此,一家大型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之前确定今年5月推行,但车险费率改革牵扯的问题比较多,具体到时候能不能推行还不好说”。同时,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部负责人张书平也表示,现在还没有接到新通知,何时推行还没有具体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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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现行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足额保险金额依据新车购置价认定,实际赔付却最高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也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以浙江宁波的周定海为例,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被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近1.6万元。 (济南时报)
改革条件已成熟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此次联席会议上,保监会财产险相关负责人用了一个半小时,围绕着“为什么改革”、“能不能改革”、“怎么改革”、“改革后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进行了解读。
众所周知,车险是我国财险业务的支柱型产品。记者从上述议上获悉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商业财险(剔除交强险、农业险、信用险)一共赚了200亿,其中商业车险利润贡献八成。“我们不能拿着几年不变的产品向公众销售,所以需要市场化的改革,需要制定市场化的产品。”上述负责人阐述了改革的初衷。
上述负责人在会上透露,改革的各项条件已基本成熟。一是法律环境,有专门的财险公司产品管理办法,这是制度上的保障;二是技术条件已具备,包括平台建设、承保理赔信息查询建设;三是行业市场环境,已进入良性发展;四是偿付能力在上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类监管体系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此外,无论是改革制度设计(《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新条款修订工作、参考纯损失费率测算,还是代位求偿、车险信息平台、理赔单证标准、理赔流程标准等改革配套工作,围绕车险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都已陆续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具体何时实施、何时切换示范条款,会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在会议答疑时,参会人员提出了车型车价库何时上线的问题,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称,争取在今年9月完成,且车型车价库的上线时间可能晚于示范条款的执行时间。据此推测,改革可能在今年9月之前开始启动。
赔付成本将上升
车险费率市场化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改革的推进将带来保险责任扩大而费率却面临下调压力,故中短期内对行业整体盈利造成一定冲击。事实上,今年以来,财险业承保盈利已经出现下滑趋势。
从监管人士在此次会议上的解读来看,此次改革对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能否满足社会预期(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问题);二是赔付成本可能上升(代位求偿、保险责任扩大、车险保额采用实际价值、附加费用率不足等);三是可能出现恶性竞争;四是挑战监管方式(配套制度、预审机制等)。
根据最新确定的改革步骤,改革初期,各家财险公司将参考使用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示范条款,行业协会将据此收集行业数据,测算制定参考纯损失率,改革初期可能将持续三至四年。然后,符合条件的财险公司再根据自有数据拟定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最终形成“以协会条款为基本保障、公司个性化条款为补充的多元化商业车险条款体系”。
这样一来,大型财险公司真正具备自主定价权的时间将是三四年之后,那么从时间上来看,整个行业的价格战可能会晚于此前市场预期。但赔付成本将很快随着示范条款中保险责任的扩大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进而综合成本率上升,承保利润率下滑。
据主流投行人士预测,未来几年内,在行业景气度下降及车险改革的影响下,整个财险业承保利润下滑将是大概率事件。但大型财险公司尤其是上市保险公司由于核心竞争力已经形成,预计下滑的速度将小于整个行业。
消息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由保监会下发到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随后,汽车商报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得到了确认。
从草案对外公布的信息来看,对于保险业惯例“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消费者普遍抱怨的“霸王条款”仍未明确废止时间表。法律界人士表示,相比业界的期盼,此次市场化改革仍然显得“保守”。
改不掉的“霸王条款”
对于外界普遍指责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现象,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显示这些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只是个别词语有细微差别。以一家较大的保险公司的相关合同为例,该合同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同还补充规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责不赔”,全国各地法院已经有一些判例,无一例外都是判决“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不赔”为无效条款。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很多车主怕麻烦,不愿意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终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汽车商报记者。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杰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二是许多车主为了维护权益,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同时也导致了车主很难享受来年的续保优惠。”
“高保低赔”的不合理条款同样令众多车主感到烦恼。近日,记者在北京朝阳北路某加油站,遇到了前来加油的车主陶先生,“8年前我买了这辆轿车,按理说,理赔数额应该与交的保额是一样的。可是在2010年续保合同中,车损险保险金额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却仅为10万多元。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元,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元。对于这样的规定,我也表示过不满,但是又有什么办法呢?去了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陶先生颇感苦闷。
消费者利益诉求缺失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作为合同一方的车主是作何反应的呢?
近日,本报进行了一项有关车主对“车险满意度”的调查。与以往满意度调查不同的是,本次调查采用随机的形式,侧重于车主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期望值度调查,包括“待提高项目服务关注度排名”和“改革关注度排名”两个分项。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待提高项目服务关注度排名”调查中,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两项问题显得比较严重,在“改革关注度排名”调查中消费者对《征求意见稿》降低保费和废除不合理险项显得尤为突出。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改革,提高透明度一项在此前调查中是没有的,此次增项也是为了倾听消费者对于保险改革最真实的声音。”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云平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只对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意见征求,没有顾及消费者的利益诉求。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该《征求意见稿》成为法律文件之前,毫无任何权利可言。由于消费者信息渠道比较窄,无从申请听证或意见征求,无法左右保费、费率的变化,显得比较被动。
保险公司内部难平衡
一位看过此通知的某财险业务总监透露,该文件重点在于,将改变以往车险费率条款单一、全国费率一致的状况。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今年深圳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所做的全国性意见征集,完善后的终稿经有关部门审核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此次费率将采用渐进改革的模式,先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一个行业参考条款,再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综合成本率(赔付率+费用率)确定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优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及盈利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仍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
具备单独开发权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越低说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可以在行业参考条款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但不得减少保险责任;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且历年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累计100万辆次以上的保险公司也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
可是记者调查发现,在2012年初有资格独立开发新产品的公司仅包括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等少数公司。财保界“大佬”人保财险也被“拒之门外”,只因难以满足《征求意见稿》中“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要求。
“全国的车险其实都是一个产品。”保险行业分析师程宝山评价,“这对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十分不利,一方面它们没有市场规模,难以大面积摊薄成本实现盈利;另一方面它们能创新突围的方向也不多。”
程宝山认为,费率市场化对车险业务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符合“具有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要求的企业基本上是国有大型企业,处于行业高端,难免会形成市场垄断。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不掌握政策资源,发展将会越来越困难,为求生存,市场价格战可能会再次出现。
(汽车商报)
酝酿已久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最近又有新进展,据悉,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车辆实际价值的计算方式,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车主来说,新的计算方式可以省下一大笔车损险保险。对于车险费率改革具体何时推行,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时间表。
首次明确“实保”算法
车辆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赔偿时却要将车辆按购置价折旧,按实际价值理赔。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理赔,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格。商业车险“高保低赔”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被车主们称为车险产品中的霸王条款。
去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确认将实行“实保实赔”,明确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但对于实际价值如何计算,却并未作详细阐述。
保监会此次下发《通知》中首次明确机动车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计算标准,即实际价值=(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1±0.1)。
此外,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保险金额,“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如果超出了这一浮动范围,或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的,应该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取得投保人的书面确认。
“实保”实施后车龄长更划算
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承保金额越高,保费越高,“实保”实施后,对于新车车主影响不大,但对于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比如5年以上的车来说,相对比较划算。
举例来说,比如车主为一辆新车购置价为30万元的车投保,由于已使用多年,折旧后实际价值只有15万元了。按现行车损险保额,最低只能在新车价基础上下浮20%,即按24万元投保。这辆车如果发生全损,无论是按30万元还是24万元投保,最高只能按实际价值15万元赔偿。但按照最新办法,只需按15万元投保即可。这最高的30万元与最低的15万元保额相比,其保费相差可高达千元。
费率改革暂无时间表
据了解,早在2001年车险费率改革开始,2003年正式推广至全国,但推广实施后却让整个行业陷入价格战中。2006年保监会推出三款车险条款并规定费率最低下浮20%的限制,才使各家保险公司火热的价格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被寄予厚望的车险费率改革也基本宣告失败。
此次保监会下发的《通知》再次引起人们对车险费率改革的关注。新通知明确费率机制依然按照三个层级来执行。一是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定的商业车险费率;二是综合成本率表现较好的公司,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增加提高理赔服务条款;三是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较优质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有业内人士指出,改革方案有可能在今年5月推行。
对此,一家大型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之前确定今年5月推行,但车险费率改革牵扯的问题比较多,具体到时候能不能推行还不好说”。同时,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部负责人张书平也表示,现在还没有接到新通知,何时推行还没有具体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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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现行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足额保险金额依据新车购置价认定,实际赔付却最高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也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以浙江宁波的周定海为例,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被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近1.6万元。 (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