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局日前出台《财产险公司车商渠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分类:青岛市车险   2013-9-26 23:31:42    加入收藏
 袁本刚 记者 姚慧为遏制车险市场非理性竞争行为再度抬头,青岛保监局日前出台《财产险公司车商渠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车商渠道的代理销售方式、车商渠道的费用核算管理等作出“刚性”规定。同时,依托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发的车险代理手续费结算中心平台,对保险兼业、专业代理机构申报的车险手续费,实行统一审核和统一支付,既把“进口”更把“出口”,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新成效。

  车商渠道的车险(含交强险)代理业务量,目前在青岛机动车保险市场的综合占比约为20%。“车商代理车险占比较高,说明青岛的保险中介代理市场相对活跃,但同时也会带来保险公司对车商的过度依赖。”青岛保监局局长宋志华说,“在冲规模、抢市场的思想支配下,个别财产险公司可能会采用拼费用等不当手段,通过中介渠道虚列成本或协助其违规提取手续费,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而这正是我们要重点解决的监管新课题。”

  据了解,青岛保监局此次出台新规,明确规定车商渠道代理业务要实行专业化经营,不允许“私搭台子”“乱唱戏”。车商渠道代理销售车险允许以下两种操作模式:一是通过设立汽车保险专业中介或与全国性中介机构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符合条件的车商业务中介机构经监管部门审批,可在车商经营场所设立营业部从事代理销售。营业部至少派驻一名具有代理资格的正式员工,具备业务管理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通过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代理销售。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专人负责与车商的业务合作,但不允许在车商设立出单点或服务窗口。保险公司应与车商业务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确定代理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范围、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对屡遭诟病的保险公司通过中介代理机构虚列成本和违规提取手续费问题,青岛保监局除了再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采取代理销售方式的,由保险公司向车商业务中介机构支付保险代理费,除此之外,不得许诺或支付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向车商许诺或支付任何费用。”更进一步采取“将风险关口前移”的监管模式,规定:保险公司在与车商业务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保监局备案;车商业务中介机构应定期向保监局报送与车商的合作协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保监局要求的其他资料;保监局由财产保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组成专项工作组,定期汇总车商渠道业务数据,分析业务发展趋势,对关键管理指标进行重点监测。

  同时,借助由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发的车险代理手续费结算中心平台,对青岛财产险公司的车险代理费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结算支付前,各财产险公司按照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统一费率,将应该支付的代理费通过银行转账到该结算中心,不允许保险公司以支票形式支付保险中介代理费用。该结算中心首先审核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资质,无资质或资质过期的视为不合规经营,代理费不予支付或暂停支付;再是审核保险中介代理机构适用汽车整车价格是否规范,防止擅自降低保费计价基础而恶性竞争;三是审核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发票,其发票金额与其代理保费、合规代理费率相一致的准予提取费用,否则不予转账,还要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计。

  目前,青岛市的财产险公司和车险代理中介机构,全部实现了通过车险代理手续费结算中心平台办理手续费支付业务。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曲海滨介绍,把住与代理手续费相关的“进口”和“出口”,既能杜绝保险公司向没有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虚列费用成本变相支付手续费,又能杜绝兼业、专业代理机构领取手续费不开具保险中介服务发票、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还能确保保险公司不拖欠代理手续费,保障中介代理机构的合法利益,促进双方合作共赢。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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