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空白期”出车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所属分类:  2013-9-28 12:05:10    加入收藏

  买新车时,不少车主第一件事便是买保险,而且通常都是买“全险”,即交强险、商业险等。然而许多车主不知道,车险格式条款暗藏隐密:交强险即时生效,商业险次日生效,保险存在“空白期”。假如新车在此期间出现事故,理赔时就出了问题。

  法律界人士认为,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同生效“时间差”,开脱自己的责任,对投保人有失公平,也违背了购车投保者的意愿,保险公司应该积极解决这个问题。编者

  “空白期”出车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买新车,对于车主们来说是一件高兴的事情。

  张成、张强兄弟俩是郑州人。2012年6月2日,张成在郑州中原路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投了交强险,签了保单。车辆手续办完后,弟弟张强驾驶车辆回家,没有想到行至途中,将一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老太太撞倒。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并多处软组织损伤。为治伤,老太太多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数万元。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强因违反交通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

  出院后,赵老太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张强、车主张成和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2万元。

  一个不小心,居然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张强为此十分后悔。但想到车祸发生前,车辆已办过交强险,他又感到经济压力可能不会太大。

  第一次开庭,看着保险公司拿的投保单上的内容,张强和哥哥张成说不出话来,因为保险单上显示,投保单生效时间为6月3日零时。车祸发生在6月2日18时。保险公司说,投保单有效期从2012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日,因事故发生在约定保险期限前,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看着同样坐在被告席上的保险公司,张成、张强目瞪口呆。“合同里咋还有这么一条?签字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没说有这项内容啊?”兄弟二人有点急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且,2010年3月3日,保监会作出保监厅函(2010)79号复函明确,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的要求。该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注明了保单从2012年6月3日零时起生效,但该项内容属于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投保人在被告知后,有权选择将保单改为即时生效。法庭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

  2012年11月21日,郑州中原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老太各项损失3万余元,张强赔偿4.8万余元,张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商业险:投保同时生效不一

  当天买保险,当天不能用,保险责任真的有“空白期”?

  与张强有同样遭遇的车主还不占少数。北京的张先生就是一位。

  2011年7月5日,张先生买了辆长安运输车,交完了所有的费用,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他兴高采烈地从4S店将车开回家,没想到上路才7分钟,就出了车祸。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负全责。“虽然很郁闷,但想到自己刚在4S店里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也没太犯愁。”可是,当张先生处理完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得到的回答却是:对不起,您的保单在车辆出事故时还没生效……原来,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约定,保单从交费次日零时生效,而这个时间距离张先生交费的时间相距十几个小时。

  张先生认为,买保险时办理人员并没有和他说明这个情况,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2年3月13日,该案在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称,生效时间应该是双方约定的起始时间,也就是2011年7月6日零时起,到2012年7月5日24时止。

  张先生及代理人则认为,保险公司依据霸王条款拒绝理赔理由无效,认为这不是双方约定的内容,而是在车主交完钱后,业务员直接打印出来的单据,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在保险合同上以书面形式给予重要提示。保险公司称,他们在办理该车业务过程中已经向投保人告知了合同的内容,并且得到了客户的签字确认。

  张先生则认为,商业险保险责任应该和交强险一样,从保单生成时间起算,保险公司没有告诉他该合同从缴费日的第二日零时生效,格式条款合同上也没有用加粗字体的方式明示投保人。

  对此,保险公司依据相应法规,指出交强险和商业险是有区别的,交强险是保监会规定的即时生效险,而商业险起止时间是由双方约定生效的。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常理,张先生应该了解到保险单生效的时间。

  今年6月15日,平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商业险设门槛,“空白期”是人为制造

  所有人都知道,每辆机动车上都有“唯一身份”,合格证上标注了该车辆的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因此保险公司凭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可以立即办理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在内的相关车险业务。然而调查发现,在新购车辆的投保中,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执行着“次日生效”的规则,这种状况直到2009年才开始发生少许的改变。

  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实行“即时生效”。而此前,交强险也是“次日生效”,即车主投保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次日生效”会出现两个时间点当中没有保险覆盖的“空白期”,投保人如在此期间发生车辆交通事故,诸如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

  当时,保监会在该通知中解释,交强险保单中对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交强险保单上有了两种提示方式,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保险期间会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在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情况下,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以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

  但保监会2009年3月发布的通知中关于即时生效的内容仅限于交强险,商业车险投保不在其内。这对于新车车险投保人来说无疑造成了人为的“无保险危害期”,而且容易使投保人产生错误理解。

  事实上,“次日生效”完全不是车主的意愿。

  记者在郑州市一家4S店向新购车主杨先生采访时其即表示,因为当前所有保险公司都采取统一的做法,致使车主只能无奈接受。“买车时一次次看。交了所有费用后,不开走,心不甘,开走吧,胆战心惊!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但我不明白保险公司为什么非要给客户设这个槛,挖这么个阱。”

  记者在网上搜索相关词语,许多网民也认为这是“有意为之”的结果。网友认为,商业险应该仿照交强险办法操作,除非投保人有特殊需求,这不仅对投保人有利,也为车辆出险后事故受害方提供了保障,而且对保险公司也有好处,等于相应提高了公司的保费收入(提前起始,也提前终止了保单合同期)。

  采访中,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对记者坦言,从投保程序而言,保单即时生效不存在任何问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约定生效时间的好处,对公司而言,只是便于操作了。但另一工作人员说,“零时起”计算是方便了保险公司查证事故发生时间与具体投保时间的时间比对。

  据记者了解,国外的保险也有“空白期”,但他们对此有不同的解决办法。

  一些国家明文规定,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投保人从缴纳保费之时起,就已产生保险责任。如果在办理保险期间涉及到保险公司审批投保人的资格,这期间是不能收取保费的。如果收取了保费,那么,保险责任从缴纳保费之时起就有效。

  也有一些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投保人交了全部或者首期保费后,保险责任如果没有正式起始,保险公司就给投保人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在此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按临时保险责任理赔。

  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生效。投保人在工作时间交了钱,并不是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是保险公司说了算,生效日期前发生事故的则由投保人自己负责。

2013年7月8日

如果在平安官网投保交强险,如何查询保单到期日呢?
     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后,将按保费双倍罚款,补上交强险,并扣留车辆。交警对刘畅的处罚合法合情合理。现在的车主因为工作忙,忘记交强险日期的人不在少数,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续保的就更少了。 由于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一旦交强险到期没续费,发生事故车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 按照交法规定 1、先扣车 2、你去买交强险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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