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应该禁止在保险销售中使用‘全险’一词

 所属分类:  2013-9-28 21:55:15    加入收藏
 “应该禁止在保险销售中使用‘全险’一词,否则极易被扣上欺骗或误导的帽子。”日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央广经济之声天天315栏目中公开呼吁。

  7月1日,谭先生的爱车停在路边被人砸碎了车窗玻璃,虽然购买了全险,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原因是他没有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既然是全险,就应该赔付,否则怎么能叫全险?”谭先生抱怨。

  记者了解到,许多消费者在购买车险时,都会给自己的爱车上“全险“,并认为只要上了全险,汽车出现任何问题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当前保险代理人向车主推销的“全险”,实际上只是一种口语化表述,只包含几种基本险和附加险,出了问题更不可能“全赔”。一旦车主遇到保险免赔的事故,就极易发生纠纷。

  武汉保险代理人张先生介绍,消费者很容易将“全险”和“所有险种”以及“所有保障”画上等号,产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所谓的“全险”通常指的是车险中的“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车上人员险”。但还有很多特殊的事故需要单独投保附加险才可获得赔付,常用的附加险如: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涉水险和自燃险等都需要单独购买。

  一保险业内人士称,车险分类中根本没有叫“全险”的险种,与机动车有关的险种有几十种,严格来讲,全部购买了这几十种车险才能叫“全险”。即使全部购买了几十种车险,保险公司依然有许多除外责任,也不可能“包赔一切”。

  据了解,目前在车险销售市场上,仍广泛使用“全险”这一概念。家住南湖的徐女士称,她每年都买全险,但一直不知道全险中还存在许多不赔的情况,今年买车险时,工作人员仍告知其购买的是”全险“。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茂垠认为,从字面意义上强调“全险”,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全险”只是一些保险营销人员为迎合车主、吸引客户而杜撰的模糊概念,拿“全险”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规范。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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