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忘“批改”车险 给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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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8 22: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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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汽车走入越来越多寻常百姓家庭,而在新车市场之外,二手车交易也日趋红火。不过,一些人在买卖二手车的过程中,并未对车险给予足够重视,往往以为只要买了车,车险自然“改随自己的姓”,孰不知这样会给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埋下隐患。
去年6月,崔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盗抢险在内的车险,期限一年。同年10月,他将车过户给孔先生,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车险进行批改,后者出具了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孔先生的批单。一个月后,孔先生将车转卖给陆小姐,两人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凭证,但未就车辆的转让、交付及变更登记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也没办理车险批改。今年1月,该车被盗,陆小姐申请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显然,这就是一则未及时进行保险批改而造成后患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照本案中几位当事人,显而易见,只有“首任”车主崔先生是按章办事,在车险合同有效期内将车过户给孔先生,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他便向保险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办理车险批改。而身为“第二任”车主的孔先生,尽管自动承继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但在将车辆转让他人时,却对应当履行的通知保险公司批改车险的义务毫无概念。同样,陆小姐在与孔先生签订买卖合同、交付及取得相关凭证直至车辆被盗前,都对办理变更合同主体的手续一无所知,由此造成合同从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属于无效,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丢车损失的申请遭拒便在情理中。
类似案例在生活中并不鲜见,其中甚至不乏闹上法庭者。这就提醒二手车交易双方,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不妨在达成车辆转让意向时就通知保险公司,确认后者不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后,办理车辆过户并进行车险批改。倘车辆发生转让,但新车主发现车险未曾批改,应联系旧车主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以免承担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而遭拒赔的风险。
去年6月,崔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盗抢险在内的车险,期限一年。同年10月,他将车过户给孔先生,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车险进行批改,后者出具了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孔先生的批单。一个月后,孔先生将车转卖给陆小姐,两人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凭证,但未就车辆的转让、交付及变更登记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也没办理车险批改。今年1月,该车被盗,陆小姐申请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显然,这就是一则未及时进行保险批改而造成后患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照本案中几位当事人,显而易见,只有“首任”车主崔先生是按章办事,在车险合同有效期内将车过户给孔先生,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他便向保险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办理车险批改。而身为“第二任”车主的孔先生,尽管自动承继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但在将车辆转让他人时,却对应当履行的通知保险公司批改车险的义务毫无概念。同样,陆小姐在与孔先生签订买卖合同、交付及取得相关凭证直至车辆被盗前,都对办理变更合同主体的手续一无所知,由此造成合同从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属于无效,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丢车损失的申请遭拒便在情理中。
类似案例在生活中并不鲜见,其中甚至不乏闹上法庭者。这就提醒二手车交易双方,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不妨在达成车辆转让意向时就通知保险公司,确认后者不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后,办理车辆过户并进行车险批改。倘车辆发生转让,但新车主发现车险未曾批改,应联系旧车主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以免承担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而遭拒赔的风险。
2013年8月25日
汽车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按出险情况调整
交强险在全国的价格是一样的。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考虑到交强险在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商业三者险不同,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但是第一次购买交强险的价格与后面再次购买交强险的价钱有可能出现不同,交强险具体多少钱还要考虑是否有出险等因素有关。
汽车交强险多少钱?——第一年交强险950元保12.2万
汽车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