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投保车辆保险时要注意三个要素

 所属分类:  2013-9-29 19:11:16    加入收藏
 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机动车在行驶途中自燃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事故过后,一些已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相当一部分受损车辆不能得到赔偿;有的车辆虽然得到了赔偿,但赔偿金额只是损失金额的80%,让车主不理解。车辆自燃保险公司到底该怎么赔?记者昨天对此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车辆自燃损失保险只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然损失附加险,是否投保该附加险种,完全遵从车主的自身意愿。正因如此,不少车主为省钱没有投保该附加险种,日后一旦发生车辆自燃事故便得不到赔偿。因为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至于有些投保了该附加险种的车主,发生自燃事故后,却没有得到足额赔偿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附加险种同样在列明式条款中明确规定,该附加险种的绝对免赔率为20%。换言之,就是只能得到损失金额80%的赔偿。

  天津市保险行业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在投保时要注意三个要素:

  一是车辆自燃损失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才能投保本保险。

  二是投保了该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该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三是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或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13年4月22日

保监会重视各家保险公司信息查询制度的相关工作
     近日,保监会下发有关通知强调,各家财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查询制度)的相关工作,密切关注媒体动向,积极加强引导,及时核查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要求在5日内进行反馈,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对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从2010年1月1日起,信息查询制度在车险领域开始正式实施。在全行业共同努力下,该制度实施比较顺利,消费者查询量不断增长,预期效果逐步显现,在提高车险领域数据真实性、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强化公司内控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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